对于动火、动土、断路、高处、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7种特种作业,除了应严格实行上述检修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作业证制度之外,还必须执行有关检修作业规范。以下就简单介绍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的检修作业规范,重点是规范中的技术措施。
(一)动火的含义
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例如,电焊、气焊、喷灯加热、电炉、熬炼、烘炒砂石、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砂轮作业、金属器具的撞击等作业。
动火作业是工艺设置以外、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因动火作业不规范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的案例为数不少。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对于动火作业安全做出了严格规定。
【案例7-2】 2000年7月山东青州一家石油化工助剂厂,因未堵盲板,违章动火焊接,造成油罐起火,10人死亡。事故是在焊接同油罐底部Dg80闸阀对接的管道时发生的。该油罐盛装过柴油,但已长时间不用,阗门以下有深24cm的柴油,其体积约15m3。作业人员认为柴油挥发性不强,该闸阀已关闭,可以起到隔绝作用,已经制作了盲板但没有安装。柴油中的轻沸点成分通过该阀门内漏,进入了尚未对接好的管线,遇到焊接明火,引爆该罐内的混合气体,拉断盛满汽油的储罐出口管线,造成火灾事故。
(二)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凡处于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如下。
(1)审证。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要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项目。
(2)联系。动火前应与动火设备所在车间、与该设备有管道连通的车间、安全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联系,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3)移去可燃物。在动火周围10m以内应停止其他用火工作,并清除可燃物或将可燃物移到安全场所。
(4)灭火措施。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附近消防龙头要灵活好用;必要时消防人员和消防车到现场做好准备。
(5)持证操作。动火人员必须持证操作;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消防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0.5h,如动火中断0.5h以上,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7)动火作业。动火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遇有异常情况,如生产装置紧急排放,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或可燃气体外泄时,监护人或动火指挥应果断命令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重新动火。
(8)油罐带油动火。由于各种原因,罐内油品无法倒空,只能带油动火时,除按上述动火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油面以上,不准带油动火。
②补焊前应进行壁厚测定,作业时防止罐壁烧穿,造成泄油着火。(www.xing528.com)
③动火前用铅或石棉绳等将裂缝塞严,外面用钢板补焊。
(9)带压不置换动火。在未经置换而带有一定压力的可燃气体的设备或管道上动火,只要严格控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中的氧含量,使之无法形成爆炸混合气,是不会引起爆炸的。
带压不置换动火危险性极大,必须慎重对待,非特殊情况下不宜采用,必须采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动火作业必须保证在正压下进行,防止空气吸入发生爆炸。
②在带压不置换动火系统中,必须保证氧含量低于1%(环氧乙烷例外)。
③补焊前应进行壁厚测定,保证补焊时不被烧穿。
④补焊前应对泄漏处周围的空气进行分析,防止动火时发生爆炸和中毒。
⑤整个作业期间,监护人、抢救人员及医务人员都不得离开现场。
(10)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①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②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③不清洗或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④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⑤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⑥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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