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对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气瓶检验
某些气瓶如钢制无缝气瓶(贮存永久气体如氧气、氢气、氮气等)、液化石油气气瓶、焊接气瓶、乙炔气瓶(乙炔溶解于丙酮之中贮存)等作为特殊的压力容器,划为第三类压力容器,由资质最高的化工容器生产厂家制造,以保证质量。气瓶应当逐只进行出厂检验后方可出厂。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气瓶的定期检验应由取得检验资质的专门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对于要检验的气瓶逐只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如下: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盛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使用期限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使用期限已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案例6-5】 1996年5月,山东某气体压缩机总厂一个氧气瓶发生爆炸。原因为瓶内腐蚀,壁厚减薄,最薄处仅1mm,气瓶又未定期检验,超期使用,因此未能及时发现气瓶壁厚严重减薄,最终导致气瓶爆炸。
(二)气瓶充装安全
气瓶安全事故多数发生在充装环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并有效实施以下各项操作规程: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气瓶分析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气瓶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气瓶充装安全,要防止过量充装和错装,已如上述。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不能识别的。
(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钢瓶内无剩余压力,没有判明瓶内是否混入其他物质的。
(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氧气瓶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气瓶首燃或定期检验后的首燃,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8)新瓶器无合格证的。
(9)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的。
(10)不合格产品,如电解法制取的氢气和氧气,当氢气(或氧气)中氧(或氢)含量超过5%时,严禁充装。
(三)气瓶贮存安全
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贮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明火和其他热源,贮存仓库和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危险品贮存法规,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气瓶放置应整齐,应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避免受阳光直射。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贮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四)气瓶使用安全
气瓶使用或维护不当,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爆炸、火灾或中毒伤亡事故。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事项不尽相同,共同性使用要点如下。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查和气体确认,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应拒绝使用并交代清楚,以免被他人领用。
(2)近距离移动气瓶时,应手盘瓶后部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www.xing528.com)
(3)在工地使用时,应将气瓶放在专用车辆上或将其固定使用。防止气瓶受热,不得将气瓶靠近热源。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暴晒。
(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5)用于连接气瓶的减压器、接头、导管和压力表等都应涂以标记,用在专一类气瓶上,严防混用,并应连接牢固防止泄漏。
(6)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只能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以防损坏阀件。开启或关闭瓶阀的速度应缓慢,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对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尤应注意。
(7)发现瓶阀漏气,或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瓶体上,送交气瓶充装单位处理。
(8)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温暖的地方,用温水解冻。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或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气瓶使用完毕,要送回库房或妥善保管。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振圈,严禁撞击。
(11)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准用气瓶做支架或铁砧。
(12)要保持气瓶上油漆完好,漆色脱落或模糊不清时,应按规定重新漆色,既可防止瓶体腐蚀,也可识别标记。应经常保持气瓶及其附件清洁、干燥,防止灰尘进入气阀。
(13)使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等有无沾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氧气瓶和氧化性气体气瓶的密封垫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4)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非专业人员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5)气瓶改装。气瓶改装是指原来盛装某一种气体的气瓶改变充装其他气体。气瓶改装特别是使用单位自行改变气瓶罐装气体,是国内气瓶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对气瓶改装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标记,换装其他气体。确实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五)气瓶运输安全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气瓶必须佩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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