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压力容器的使用过程中,要由政府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划分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决定该压力容器能否安全使用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安全使用。
(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制度是政府部门对于特种设备实行的强制检验制度。实行定期检验,及时查清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早发现存在的缺陷,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是确保特种设备长期、可靠、稳定运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定期检验后,应当出具包括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等级。
定期检验应当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并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安排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准备工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全面检验的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③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④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气瓶的检验周期另有规定。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www.xing528.com)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通常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五个等级。需要改造或者维修的压力容器,按改造或者维修后的复验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容器本身原因导致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可以定为5级。安全状况为5级的,不能继续使用。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进行的鉴定性检验,包括主体材质(与原设计是否相符、材质有无劣化等)、结构(封头、筒体、焊缝布置、开孔等)、焊接缺陷(裂纹、错边、焊缝咬边、焊缝埋藏、未融合、未焊透等)、内外表面裂纹、腐蚀状况(应力腐蚀、晶间腐蚀、均匀腐蚀、点腐蚀等局部腐蚀)、变形、鼓包、机械损伤等多方面的检查、测量与评级。以上各方面评级中等级最低者即定为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以上安全状况评级检验项目可以归纳为材质、结构和缺陷(制造或使用过程产生的)三个方面。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首先取决于其材质与结构状况即设计制造质量。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各种缺陷的评级结论为“不影响定级”的压力容器可以评为1级,在检验周期内与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的缺陷,各种缺陷的评级结论为“不影响定级”或“定为2级”的可以评为2级,在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新压力容器)或操作条件(在用压力容器)下能安全使用。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的一般压力容器,即使强度校核合格,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多定为4级,但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则定为5级。安全状况为4级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条件下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也影响安全状况等级,检验规则规定:有明显应力腐蚀或晶间腐蚀的,定为4级或5级;发现存在表面脱碳、渗碳、石墨化、蠕变、回火脆化、高温氢腐蚀等材质劣化现象的,根据材质劣化程度,可以定为4级或5级。安全状况等级定为3级的压力容器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下列情况的压力容器一般定为3级: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是有较明显的制造缺陷或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
超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判废。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根据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且只允许监控使用一次。监控使用必须保证监控措施的落实。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1~4级,4级判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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