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建筑物的防雷
建筑物防雷不仅要保护建筑物自身,还要保护建筑物内部的人员、设备和线路。工业建筑物应当按照GB 50057—2010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安装防雷设施。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危险环境类别、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工业建筑物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预计雷击次数≥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应按GB 50057—2010规定计算。
工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是:各类防雷建筑物都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还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见表3-2。建筑物的所有外露金属构件(包括管道)都应与防雷网(带、线)良好连接。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楼顶的接闪器均与建筑物内钢筋连接,一旦遭雷击,雷电流会沿这些钢筋引下,泄入建筑物的基础钢筋网而入地。对于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表3-2 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措施(www.xing528.com)
(二)化工装置的防雷
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等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GB 50057—2010规定执行。
当露天布置的塔、容器顶板厚度≥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当顶板厚度<4mm时,为防止直击雷击穿顶板引起事故,需要装设避雷针。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②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③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④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做电气连接;⑤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做接地。
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不仅要有合理的设计和正确的施工,还要建立必要的检查、维护制度。对于重要设施,应在每年雷雨季以前做定期检查,如有特殊情况,还要做临时性的检查。检查中应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防止因导线的导电性差或接地不良起不到保护作用。如发现接地电阻有很大变化时,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接地极。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架空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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