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评价及其意义
安全评价也称为危险性评价或风险评价,是指使用科学的方法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度量和预测,对系统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必要的控制措施,以达到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效益。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价不应当局限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还应当包括对于人员健康的危险性与对于环境的危险性的评价。
安全评价的基础是危险源辨识。通过安全评价,辨识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评估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消除隐患控制危险的最优方案,以便把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减到最低,万一发生事故,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轻的程度。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企业应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企业应将安全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所谓企业可以接受的风险是根据企业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后果已降至企业可容许的程度。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即隐患。企业应对评价出的隐患限期治理;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二)企业安全评价的范围
企业建设阶段的安全评价首先是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在建设施工之前,要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对应采取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其效用等进行评价。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投产之前,还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这些安全评价都应以全系统作为评价范围,都还要经过生产实践的考验。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肯定要暴露出一些设计中未予充分考虑的危险因素,有必要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企业应适时组织安全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应定期评审或检查安全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企业应在下列变化发生时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www.xing528.com)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运行阶段的安全评价的范围可以是全系统,也可以是一个子系统,甚至可以是某个设备、某类事故、某种作业、某种过程等。对于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安全评价,可以结合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进行。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要每年定期进行。
(三)安全评价方法
建设阶段的安全评价应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投产以后的安全评价应由企业进行。企业应当鼓励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安全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工作。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目标制定安全评价准则。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安全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两大类。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以及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中的定性分析都是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指数评价法、破坏后果(范围)评价法和概率风险评价法等都属于定量安全评价方法。目前,我国化工企业大多采用定性评价法与指数评价法。
(四)与安全评价有关的规范
以下几项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以认为是法定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根据生产及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某些性质,将工业生产及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这种分类既是对生产和贮存两种活动,也是对生产厂房和贮存仓库两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评估,这就是安全评价,其目的是给建(构)筑物防火、防爆、防雷及通风等安全设计提供依据。同样,《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分别规定了气体爆炸、粉尘爆炸和火灾三类危险区域的划分,也是安全评价,其目的是为危险环境中电气装置的防爆设计以及建(构)筑物防雷设计提供依据。本书有些章节常出现“甲、乙类厂房”或“爆炸危险区域”等,就是特指根据GB 50016—2006或GB 50058—1992确定的场所。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是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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