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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与病症:了解你的职场健康问题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危害因素是生产劳动的伴生物。(二)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1.概念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只有被依法确定为法定职业病的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有十大类115种。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职业危害与病症:了解你的职场健康问题

化工生产不同于其他的行业,有着很大的危险及危害,长期在这种场所工作,如果不了解职业危害及生产危险,并做出相关预防措施,会对化工工人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影响。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职业健康形势分析与对策措施》(2011年11月24日)指出。

一是数量大,按卫生部统计,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例749 970例,总量特别大,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肺尘埃沉着病,下同)676 541例,占90.2%。

二是呈上升趋势,自2000年来,职业病报告病例总体呈明显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共诊断各类职业病27 240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9112例,增加了50.3%,与2000年相比增加15 522例,增加了132.5%;其中尘肺病23 812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9317例,增加了64.3%,与2000年相比增加14 712例,增加了161.7%。

三是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涉及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

(一)职业危害因素

1.概念

在生产劳动场所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及劳动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害作用的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是生产劳动的伴生物。它们对人体的作用,如果超过人体的生理承受能力,就可能产生3种不良后果。

(1)可能引起身体的外表变化,俗称“职业特征”,如皮肤色素沉着、皮肤粗糙等。

(2)可能引起职业性疾患——职业病及职业性多发病。

(3)可能降低身体对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

2.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一般可以分为3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及生产性毒物。

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候条件(异常的温度、湿度及气压)、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作业场所存在的会使人致病的寄生虫微生物细菌及病毒,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寄生在林木树皮上带有脑炎病毒的壁虱等。

(2)劳动组织不当造成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强度过大。

②工作时间过长。

③由于作业方式不合理,或使用的工具不合理,或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机械设备与人不匹配、不适应造成的精神紧张或者个别器官、某个系统紧张等。

(3)生产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夏季的太阳辐射等。

②生产工艺要求的不良环境条件,如冷库或烘房中的异常温度等。(www.xing528.com)

③不合理的生产工艺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

④由于管理缺陷造成的作业环境不良:如采光照明不利、地面湿滑、作业空间狭窄、杂乱等。

另外,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十大类。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条件

(1)接触机会劳动者只有到环境恶劣的作业现场中去,接触有害物质,才能产生职业性损伤。

(2)作用强度主要取决于接触量,接触量又与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有关,浓度(强度)越高(强),接触时间越长,危害就越大。

(3)毒物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

①化学结构对毒性的影响:烃类化合物中的原子被卤族原子取代后,其毒性增大;芳香族烃类化合物,苯环上氢原子若被氯原子、甲基、乙基所取代,对全身的毒性减弱,而对黏膜的刺激性增强;苯环上氢原子若被氨基或硝基取代后,则其毒害作用发生改变,有明显的形成高铁血红蛋白的作用。

②理化性质对毒性的影响:毒物的理化性质对毒害作用有影响,如固体毒物被粉碎成分散度较大的粉尘或烟尘,易被吸入,较易中毒;熔点低、沸点低、蒸气压低的毒物浓度高,易中毒;在体内易溶解于血清的毒物,易中毒等。

(4)个体危害因素

①遗传因素;②年龄和性别;③营养状况;④其他疾病;⑤文化水平和习惯因素。

(二)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

1.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法律意义上,职业病有一定的范围,即指政府主管部门列入“职业病名单”的职业病,也就是法定职业病,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诊断、确诊、报告等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只有被依法确定为法定职业病的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有十大类115种。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2.职业病的特点

①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②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

③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出现个别病人。

④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如能早期诊断,进行合理治疗,预防较好,康复较易。

(三)职业危害作业分级

危害程度分级是将职工承受的职业危害的轻重程度,按一定的标准进行排队分类。所谓危害即是指化学因素(尘、毒等)物理因素(噪声、振动、温度、电磁和射线等)和生物因素(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等),其存在可能引起职业病,进行职业危害程度分析的目的在于:①便于衡量职工承受职业危害的变动情况,以利于宏观决策;②可以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治理的重点,指导人们采取有效措施;③对于不同技术装备的大、中、小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不同的要求,便于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我国自1983年以来,先后颁布了用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作业分级的主要标准: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GB 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T 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GB/T 14440—93《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39—93《冷水作业分级》、LD 80—1995《噪声作业分级》。这些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应该指出,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同卫生标准是有区别的。分级标准是一种管理标准,是为促进企业劳动条件逐步达到卫生标准而制定的。而卫生标准是指所处的劳动环境或劳动条件一般不致造成职业病的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劳动条件标准。这两种标准互相联系,但各有各的用途,不应混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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