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2.1 焊接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容许浓度
卫生部组织了“电焊烟尘卫生标准研究”,经大量试验研究后,按照“在卫生标准所规定的电焊烟尘浓度”的作业环境中工作30年,电焊工尘肺的发病率不大于0.5%的要求,已在国家标准GB 16194—1996《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中将电焊烟尘的最高容许浓度(MAC)规定为6mg/m3。焊接作业环境空气中,除电焊烟尘按上述规定外,其他各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列于表11.5-4。
表11.5-1 焊接的主要危险因素和工伤事故
表11.5-2 焊接的主要有害因素和职业危害
表11.5-3 常用焊接工艺方法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续)
表11.5-4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续)
11.5.2.2 焊接作业场所温度标准
当室外实际温度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1)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
②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Ⅰ级的应控制在2~3m/s,Ⅱ级的应控制在3~5m/s,Ⅲ级的应控制在4~6m/s。
2)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1.5-5的规定。
表11.5-5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通风平均风速
11.5.2.3 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与人耳感音相似的A声级作为噪声卫生评价的指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确定了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见表11.5-6。
表11.5-6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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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4 放射性标准
国家标准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根据六个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并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115号,1996年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其技术内容与上述国际组织标准等效。
标准中规定了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还规定了职业照射水平剂量限值,见表11.5-7和表11.5-8。
11.5.2.5 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表11.5-9和表11.5-10为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表11.5-7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Bq/cm2)
表11.5-8 职业照射水平剂量限值 (单位:mSv)
表11.5-9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
(续)
注:t为照射时间。
波长(λ)与校正因子的关系为:
λ=400~700nm,CA=1;λ=700~1050nm,CA=100.002(λ-700);
λ=1050~1400nm,CA=5;λ=400~550nm,CB=1;
λ=550~700nm,CB=100.015(λ-550)
表11.5-10 激光照射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
注:t为照射时间。
波长λ与校正因子的关系为:
波长λ=400~700nm,CA=1;波长λ=700~1050nm,CA=100.002(λ-700);
波长λ=1050~1400nm,C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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