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额外性具有时效性。随着技术进步和国产化/商业化进程,有些项目会逐渐失去额外性;所以需要把好时机,把握发展趋势,确保CDM项目在减排量计入期内具有充分的额外性,过期作废,时不再来。
(2)额外性具有地域性。由于燃料价格、技术发展水平或厂址选择的地区差异,同一类项目类型可能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额外性论证结果。这时需要因地制宜,恰如其分地识别和论证为什么拟议的CDM项目在当地具有额外性,避免一概而论,一刀切。
(3)额外性与鼓励政策法规的互补性。对于属于国家或地方可持续发展优先领域的项目类型,政府的鼓励政策法规与CDM机制往往并行不悖,殊途同归,都是帮助克服障碍促进发展,但在额外性问题上可能会“撞车”。这时需要妥善论述鼓励政策法规对该项目的有效性范围和程度,找出该项目的CDM额外性的存在空间,使得两者互补,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撞车”。另外为避免“撞车”,请参考CDM EB会议为此而提供的一系列指南,即在额外性论证时如何考虑和处理政策法规的影响。
(4)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论证CDM项目额外性的理论原则是国际承认的游戏规则,需要遵守,但在实际应用时要考虑与国家实情和具体实践相统一。国内的项目建议方往往强调该项目有多么可行,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充分论证了项目的技术经济与财务的可行性。这里出现了一些“矛盾”。一方面由于历史上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惯例,在国内申报项目时,往往七分说成十分,以求批准立项获得国家拨款或贷款。这对于CDM恰恰无效,CDM的额外性正好相反,即你有什么困难和障碍需要CDM帮助克服的?另一方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立足于为达到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能力,从保证必要的内部收益率出发,倒推出假定的销售价格。这就掩盖了项目实际可能存在的财务指标缺乏可行性(竞争能力)的事实,而这正是该项目具有额外性的依据。因此这时需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的市场或批复价格,考虑有CDM减排量收益和没有CDM时两种情景,改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和基准线项目进行财务分析比较,获得预期的额外性论证。对于财务指标可行性确实比较好的项目,只能寻找其他难以克服的障碍因素。(www.xing528.com)
(5)所拟议的项目已经列入国家和当地的发展规划,等着上马;这往往是CDM项目减排量买方和DOE担心的事。没有CDM项目你都能够并准备上马,哪来的额外性?从CDM额外性的逻辑推理讲,不能自圆其说。可是从现实情况讲,经济要发展,技术要进步,优先项目若有困难,总不能在CDM一棵树上“吊死”,国家和地方迟早总能找出办法,分摊困难,将该项目扶上马。若这时来个“马后炮”说这项目没有额外性,也有失公允。实质上这是个时机和统筹规划的问题,建议国家对一些重大的潜在的CDM项目,尽早在发展规划阶段就将CDM的因素考虑在内,采取自上而下的统筹规划办法,就可以避免分散兵力、各自为战带来的弊病。
(6)希望通过CDM项目完全解决技术转让和相应的投资,对CDM期望值过高,这是一种不够成熟的认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CDM项目示范有可能促进先进技术的转让。①原则上讲,技术转让本身难以构成CDM项目活动,即使是形成先进技术设备制造能力,也不能直接带来实际的可测量的减排量,因为它发生在用户侧。制造厂要把先进技术设备制造作为使用这类设备的CDM项目活动,就会在项目边界,项目基准线方法学和额外性以及减排量计算和监测方法学方面产生一系列机理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至今还没有人提出这样的CDM项目和方法学概念设计,因为这时项目边界是开放不确定的;制造厂原则上不直接享有该类设备产品运行产生的CDM减排量CER及其财务收益,除非它也享有用户的股份并作为该CDM项目的一个参与方;当然制造厂也间接获得该设备作为CDM项目减排技术带来的好处,因为CDM项目扩大了该设备的市场份额,帮制造厂做了广告,等于为制造厂扩大了销路。②CDM是项目级的合作,引进先进设备固然可以获得额外的减排量CER及其财务收益,但是往往不足以支付先进技术转让(许可证和生产线)所需要的巨额费用。
(7)对于其他一些非“标准”的CDM项目,比如开工或运行进行一半的项目,由于事先可行性论证不足,仓促上马,半途出现资金、技术或经营环境方面的困难,呈现出“额外性”征兆,转而求助于CDM,比如大宗分散用户的节能减排产品的推广使用,诸如绿色照明高效灯泡、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柴油销售等;这些项目活动存在理论上的CDM减排量和额外性,但在实际CDM项目设计上需要提出新的概念和可接受的、可操作的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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