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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国家的主要要求解析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基本原则,《京都议定书》对附件一缔约方国家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要求附件一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少5%。《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规定减排限排指标,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和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1992年6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3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中国成为该公约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

气候变化对全人类将产生不利影响,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高度重视。从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看,发达国家应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负主要责任。由于发展的历程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有显著的差别。从历史上看,在近200年的工业化进程中,发达国家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由于相当部分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寿命很长,至今仍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从温室气体排放的现状看,1990年,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占全球排放的3/4,而发展中国家只占1/4。同时,发达国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也具备了对付气候变化的能力。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公约》充分注意到这一历史事实,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规定了发达国家应采取政策与措施,率先减排,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或限排义务。根据这一基本原则,《京都议定书》对附件一缔约方国家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要求附件一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少5%。《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规定减排限排指标,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和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公约》要求非附件一国家缔约方依据《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向秘书处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其中,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应在获得资助后的3年内提交,最不发达国家可以自行决定提交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时间。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①国别情况描述;②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③已经采取或设想的履约步骤的一般性描述。其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核心内容,要求采用由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可比方法编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https://www.xing528.com)

《京都议定书》确定了国家缔约方之间开展合作的三种机制,分别为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些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附件一国家以较低成本完成其减排义务。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只在附件一国家缔约方之间进行,清洁发展机制则只在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之间进行。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在2000年后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这段时期内,清洁发展机制就可实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此活动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京都议定书》同时还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自愿原则下进行,发展中国家有权利依据本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求,自行确定开展清洁机制项目合作的优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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