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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和要求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依据所赋予的职责就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的大量具体技术性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决定。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如1年)后,按要求邀请另一家经营实体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

基本规则和要求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仅依据那些规定是无法开展项目合作的。为此,从1998年开始,气候公约缔约方会议及气候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约机构就制定详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规则进行了为期长达4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01年的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就实施规则达成一致。这些规则体现在第7次缔约方会议第15号和第17号决定及其附件中。随后,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依据所赋予的职责就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的大量具体技术性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决定。

1.参与资格

第7次缔约方会议第17号决定的附件“清洁发展机制的模式和程序”对缔约方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资格作了详细规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都必须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合作,都必须有负责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行政当局。

此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才能够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中国已经于2002年由国务院核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中国就是该议定书的缔约方,因此,在法律资格上,中国成为有资格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方。

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是由发达国家的企业出面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为承诺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发达国家政府,可能考虑将具体的减排指标分解并分配给企业,由企业帮助完成国家的任务。

2.项目合格性标准

清洁发展机制的模式和程序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格性提出了很多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相对于基准而言必须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项目须经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政府批准,项目所采用的方法应是经过批准的方法,项目如果带来其他环境问题应提出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办法,项目基准线的建立应以项目为基础并考虑以保守和透明的方式发展基准线,建立基准线还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和规划,应该为项目选择合理的边界并充分考虑项目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泄漏”问题等。为了避免要素太多,考虑的问题太复杂,很多问题都是程序性的。

有三项要素是我们特别关注的:一是项目的基准线及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项目一定要能够产生和带来高质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二是项目应该带来先进的技术转让,这种技术可以是我国没有的,也可以是我国有但是商业化程度较低或难以商业化的;三是项目要能够带来资金,而且这种资金应该是发达国家提供(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并且应该是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以外的资金。一个项目是否能够成为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将由清洁发展机制“经营实体”负责核实,并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审评。(www.xing528.com)

3.参与机构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过程中,参与的主要机构包括如下:项目业主、项目所在国政府主管机构(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ies,简称DNA)、核证和核查项目指定的经营实体(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简称DOE)、核实项目的经营实体(Verification)、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简称EB)以及缔约方会议。各机构的主要作用分述如下:

项目业主:负责按照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颁布的标准格式提出项目报告,将报告提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并邀请一个获得授权的经营实体核证项目。在项目获得核证并注册后,执行项目并根据项目报告所提出的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如1年)后,按要求邀请另一家经营实体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

项目所在国政府主管机构:负责判断报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需求,决定是否批准所报批的将在其境内实施的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所在国政府可以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的方式管理其国内机构与其他发达国家机构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项目经营实体:其功能有点类似“会计事务所”,主要是依据清洁发展机制的各项规则要求,对项目业主所申请的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进行核证,并在认为合格后提交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还承担在项目执行之后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主要功能是监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根据在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细则;提出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简化规则;提出和批准清洁发展机制的方法学选择;委任经营实体并报缔约方会议批准、决定批准注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签发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等等。

缔约方会议:这是清洁发展机制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下所有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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