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已执行多年,在规范我国质检机构的管理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适应目前国内和国际形势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少对实验室的重复评审,提高工作的有效性,需要统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标准。依据“关于发送《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质技监局认函〔2002〕209号)文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简称“评审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及时作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评审准则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中的评审方法和评定规则及评定表,不再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的依据。
二、“评审准则”在等同采用GB/T 15481—1995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
三、为统一评审尺度,配合宣贯工作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依据“评审准则”的要求,尽快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制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标志式样和编号方法、评审用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证书的格式及式样;负责国家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审批、授权及与评审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评审准则”进行宣贯;负责省以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发证;受理省以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申请、组织评审、审批、发证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委托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秘书处承担以下工作:(www.xing528.com)
1.省以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资质证书的颁发;
2.国家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证书的颁发;
3.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制定统一试题并组织考试;
4.统一印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评审用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证书及相关准备工作;
5.受理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二合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实验室认可(“三合一”)的申请;安排现场评审计划、组织现场评审、审核、汇总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上报的材料;打印、校对、制作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及附表。
六、按“评审准则”执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的注册评审员,必须持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评审员证件。
七、按统一的“评审准则”实施评审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不一致时,以先到期的为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
八、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委托,承担计量认证评审任务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量认证评审组在进行计量认证评审时,也按此“评审准则”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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