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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城市地下取水单位应缴纳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认为水资源费虽具有税的性质,但不是纯粹的税收。由于我国当前的水费中并未计入水资源开发的间接费用,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必要的科学研究等费用,水资源费可以补偿其中部分。

水资源费:城市地下取水单位应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尽管上述条款早已颁布实行,但对水资源费的性质及征收、使用管理等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认为水资源费是对国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直接劳动消耗补偿之外的前期工作基础费用支出的补偿。

(2)认为水资源费体现国家对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水资源使用租金的性质。

(3)认为水资源费具有税的性质,或应改称水资源税,是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并应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

(4)认为水资源费虽具有税的性质,但不是纯粹的税收。(www.xing528.com)

(5)认为水资源费具有费和税的双重性质。

(6)认为水资源费的征收只是一种水资源管理措施。

当前,我国水资源费由水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若实行费改税,则水资源税应由代表政府所属的各级税务机关征收,且税收具有无偿原则,直接纳入国库,而收费则专款专用,并不参与国民经济的再分配。由于我国当前的水费中并未计入水资源开发的间接费用,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必要的科学研究等费用,水资源费可以补偿其中部分。

水资源费的制定标准应当体现以下内容:①国家对水资源拥有的产权;②区域水资源的稀缺性;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间接费用,如水文监测、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的科技投入费用等;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如污水处理、水源保护、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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