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开发这些功能常属于不同部门或单位。在一条河流上开发各种不同功能,彼此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规划阶段应当注意开发各种不同功能时的相互协调,以求达到彼此满意的结果。
水资源的使用对水量来说有消耗性的和非消耗性的。消耗性的用水主要指河道外的用水,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用水,均有一部分消耗于蒸发;非消耗性的用水主要指河道内用水,如水力发电、航运等用水。当然,所谓消耗与非消耗都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河道外用水也将有相当部分仍回归到下游,河道内用水也会因调蓄而损失部分水量,且利用水的势能或将上游的水放入下游,也会引发一些矛盾,因此在水的利用中,即使河道内用水,对使用权也需进行合理分配,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同行业间的用水矛盾。
在水量利用中,除了行业间需相互照顾外,上下游地区间的水量的合理分配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当水资源供需关系比较紧张时,出现各行业、上下游争水现象,就更需加强管理,以免人为地加剧矛盾。即使在河道内用水,也同样存在问题。例如水电站承担日调节或调峰荷的作用,发电放水不能保持一个常数,而是随用电负荷的变化,有时多发电则多放水,有时少发甚至不发电,则少放或不放水,这就使电站下游的流量、水位发生时高时低的变化,会与下游的航运、天然水场水产养殖等要求的水位产生矛盾。这就需要事先对河道内和河道外各类用水进行合理分配,即在各类功能的水使用权上予以有计划的管理,而不能各行其是。这种对使用权的限制,对于某个单项指标来说不一定是达到最优的,但对总体来说,却是最优的。在规划和计划中固然要遵循这一原则以制订最优的方案,在水资源的实际利用过程中,也必须时时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调度运用。
当水资源的利用涉及水量的消耗时,常常发生上下游的用水矛盾。这就需要对河川径流的使用权实行合理分配。对于河川流量并不丰沛,用水量又不断增加的情况,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以下几个方面应当予以考虑:
(1)鉴于河川径流的随机变化,即有的年份来水量较多,而有的年份来水量较少,因此不能仅以多年平均径流量作为水量分配的依据,而应根据用水要求的保证条件,并要提出某种特定的保证率(例如75%)来水年的径流量分配的方案。
(2)河川径流除各类可为人利用的功能之外,尚需有为维持河川的自然形态、维护河川有关自然环境和生态所需的水量。因此,在河川上任一点取水,都不能把河中可用之水全部拦截引走用掉。在这里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用水情况,还要照顾全河流域今后发展的需要。(www.xing528.com)
(3)“当地水优先用于当地”和“高水高用”是在水量分配上应当考虑的原则,但也应当有一定限度。
(4)在任何情况下,把一个流域中的水全部在流域内喝光吃净,不放一滴水入海的想法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做法必然导致流域中盐分的积累而使生态环境极度恶化,影响人类的生存条件。
因此,对水资源的使用权不仅应当在各种功能间合理分配,要对为每种目的而使用水资源的权,也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这样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适应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维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虽然为适应各类用水的需要而采取各类工程措施为用户提供水的服务,但对于各类用水仍需要加强管理,以求减少浪费,加大用水的有效性。用水管理的目标包括:尽量减少在输水过程中的无效损失,对各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和合理用水的管理,并采用法规、经济和技术手段进行控制。为实现用水管理,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用水的情况进行调查,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这就要求对各类用水均实行计量收费,对超标用水制定相应惩罚办法。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废、污水的排放量,并对废、污水进行必要的处理。在提高用水效率方面,应促进水的循环使用,各地区各行业确立目标,做出节水规划,并落实相应措施,以不断改进各类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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