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
由于现行的水价明显偏低,甚至存在供水价格低于成本现象,致使水生产企业难以为继,亏损运行。为改变这种不良现象,保证水企业不仅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而且也有能力创造利润,以债务和股权投资的形式筹建大企业所需的资金。只有水价收益能保证水资源项目的投资回收,维持水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才能促进水投资单位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鼓励其他资金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否则将无法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1.2 水资源高效配置原则
水资源是稀缺资源,根据慈溪市资源性缺水严重的现状,其定价必须把水资源的高效配置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只有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即只有当水价真正反映生产水的经济成本时,水才能在不同用户之间有效分配。换言之,如果水被真正按市场定价,水将流向价值最高的用户。
2.1.3 公平负担原则
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要素,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人都享有拥有一份干净水的权利,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水价的制定必须使所有人,无论是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都有能力承担支付生活必需用水的费用。在强调减轻绝对贫困、满足基本需要的同时,水价制定的公平负担原则还必须注意水资源商品定价的社会方面的问题,即水定价将影响社会收入分配等。(www.xing528.com)
除了保证人人都能使用外,公平负担原则即价格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还必须体现在不同的用户间,即保证用户的支付与其所享用的水服务相等,优质优价。一般来讲,随着供水量的变化,其成本是变化的,不同用水量的用户间的价格也应存在差异,必须在价格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公平性和平等性还必须区别不同行业及城乡之间的差别。
2.1.4 可持续发展原则
水价必须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尽管水资源是可再生的,可以循环往复,不断利用,但水资源所赋存的环境和以水为基础的环境是不一定可再生的,必须加以保护。鉴于水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慈溪市60%以上的河网水遭到程度不等的污染),可持续发展的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
在具体实施时,应考虑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多目标综合性,水价制定应区别对待各种不同用途之间定价的原则之轻重缓急。例如,慈溪市在对生活用水定价时,可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及资源的高效配置的原则,作较大幅度的调高,但必须同时考虑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等方法,使低收入者也能承受。对于农业用水,考虑到目前中国农业还属于弱质产业,为减轻农民负担,《水价办法》规定农业用水价格不计税收和利润。即农业用水定价首要考虑的是资源的高效配置,部分考虑成本回收。一般工业企业用水,对于业主来说,水是一种生产资料,将计入成本,转嫁于商品的购买者,所以定价原则首先应是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成本回收,同时还必须考虑利润。对一些耗水量大的行业如浴场等及一些会产生负的环境影响的行业如漂(印)染企业,首要考虑可持续发展原则,施行超额累进计价或特高价供水。以上定价原则也说明了在水市场形成的早期阶段,既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和民主协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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