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的农电合作社为例。所有的农电合作社都是按非赢利方式运作的,美国立法承认了农电合作社与公有或投资者所有的独立电力公司的区别,允许农电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存在。而且,美国《电力用户权利法案》还承认所有用户拥有以下权利:
(1)用户有权得到可靠的、价格合理的、安全的电力供应。
(2)用户有权组织起来成立、运作归用户所有的非赢利性的电力机构,包括根据自己的需要建设归用户所有的电力系统。
(3)这些归用户所有的非赢利性电力机构有权受到公正的对待,有权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存在,以便有别于投资者所有的或公有电力公司等。(www.xing528.com)
美国农村电力系统的主要特点是为它们服务的对象所拥有。由用户入股组织起来,参加非赢利性的农电合作社,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调动了农村当地广大用户的积极性,在对中央政府资金压力不太大的情况下,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用电问题。
与一般垄断性电力公司不同。虽然电力公司的股份也是由股东所控制的,但这些股东并不是用户。股东和用户有着截然不同的利益,股东理所当然地要得到较大的回报,而用户则希望得到较低的电价和较好的服务。由于农村电力合作社内接受服务的用户同时也是合伙的所有者,公共供电区以及合作社都为当地所有、由当地管理的,可以更好地适应农村当地用户的特点,提高电力系统的有效管理。
与中国过去由地方办的以社会、经济效益并重的小水电企业也不同。中国长期以来对于小水电的产权及所属关系不是很明确,更不为用户所拥有,因此小水电站及其农村供电区很容易被政策所“平调”,或是被电力公司所侵占。此外,中国小水电在新的条件下还得与大型电力公司一起参与所谓的“公平”竞争,而不像美国一样把农电合作社当作一种特殊的企业来对待,将那些以自发自供为主的非赢利性小水电站与大型商业性电力公司竞争产生的结果只能是让大型电力公司垄断市场,使电力系统越来越远离农村当地用户,电力公司对农村电力的垄断也难以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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