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分连带赔偿责任和伤害赔偿责任两种。
1.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它属于共同责任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9条、第86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时,有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虚假证明”,是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伤害赔偿责任
伤害赔偿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因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他人(包括本单位员工)造成人身伤害(死亡、重伤、轻伤)、个人财产受损后,而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www.xing528.com)
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的基本项目有:
1)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需的营养费。
2)致残赔偿:除以上项目外,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3)死亡赔偿:除规定据实赔偿上述1)中项目以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生活补助费。
对于在安全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还有以下强制性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逸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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