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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权限简介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聘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副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中产生,协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权限简介

事故调查组是为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针对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制定预防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而成立的,所以,它不是检查组,也不是督导组,因而事故调查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组建和行使权限。

1.事故调查组的组建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建应当遵循精简、效能、专业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业务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没有利害关系”,是指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若不适合参加调查组,应当“回避”,另选派他人进入调查组。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聘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调查组副组长,副组长一般情况下是由有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人数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1~3名副组长。对一般等级的事故可只设组长1名,不再设置副组长。副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中产生,协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www.xing528.com)

3.事故调查组的权限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时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的有关情况。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意离开厂区,更不允许远走他乡,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获得相关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机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提供伪假资料。

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事故调查组有权进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车间、工地、试验室、调度室、仓库地下室等地进行调查取证。事故单位可派员陪同但不可阻拦。

5)事故调查组可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走访事故地点周边民众,听取他们对事故有关的证言或证物。

6)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间,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事故责任尚未分清时,有权拒绝新闻媒体的采访,有权拒绝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当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分清,经上级同意后,有权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真相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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