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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进行“下派调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做好安全工作的促进和帮助,下级政府应抓住机遇,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不同等级的事故组织调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国务院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既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近几年来全国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一般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如“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任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为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铁道部副部长彭开宙,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浙江省副省长毛光烈为副组长。成员由国家和浙江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部分专家组成专家组,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专家组的专家由“两院”院士和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等的专家、教授组成。

2.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企业受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时,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行政正职)任调查组组长,其他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可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人员任成员。可抽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

3.下派调查

上级政府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这种情况称为“下派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上级政府可组织调查组进行“下派调查”。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www.xing528.com)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进行“下派调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做好安全工作的促进和帮助,下级政府应抓住机遇,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4.另行调查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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