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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责任和程序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看出,国家法规对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制度的重视,并明确了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因此,这部分人员有责任及时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便于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并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的级别和已有预案责成有关部门的实施救援,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报告制度:责任和程序

事故报告的责任,是指在事故发生后,与该事故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传递中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七章97条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条文占有3条;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内容占有一个章节共8条。由此看出,国家法规对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制度的重视,并明确了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1)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是事故发生的亲眼目睹者,对事故发生的过程最为了解,也是事故的最亲近者。因此,这部分人员有责任及时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便于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这部分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层次、实事求是、准确地报告,不允许谎报,不报,更不允许毁灭事故有关证据。如果在现场毁灭事故有关证据,不是违纪而是违法,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双线”工作:一条线是事故抢救和抢修,一条线是保护事故现场、保护有关证据。在了解事故基本状况后。应迅速向直属上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报告事故信息时,一定要简明扼要,主要讲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切忌报告不实,切忌人为地缩小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更不允许瞒报和拖延不报。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并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www.xing528.com)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国家电监会派出各省的电力监管部门等。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并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信息沟通。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的级别和已有预案责成有关部门的实施救援,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6)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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