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病人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专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职业病病人的保障(www.xing528.com)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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