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防护:预防职业病的方法

劳动防护:预防职业病的方法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劳动防护:预防职业病的方法

1.告知职业病危害

1)劳动合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防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因此,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2)设置公告栏告知职业病危害。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设置警示标志告知职业病危害。向企业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向企业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志或者放射性警示标志。

2.消除和减小职业病危害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企业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要承担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作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

1)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布。

2)定期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职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在日常的职业危害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治理,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防护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5.职业健康监护(www.xing528.com)

1)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检查,其目的分别如下:

①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要求企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筛选职业禁忌症,保证不安排他们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② 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要求企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与所从事的职业有相关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③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要求企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企业应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份。档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 作业人员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③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企业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健康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治

1)事故应急。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企业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2)事故报告

企业及其职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