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人类的历史,自从能制造工具的石器时代以来,就开始注意生产工具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会对人类带来某种程度的危害。如我国明代科学家宋应星所著《天工开物》一书中就记载我国古代劳动安全防护的知识。如在记述采煤防瓦斯时,其记载是:“深至五丈许,方始得煤,初见煤时,毒气灼人,有将巨竹凿去中节,尖锐其末,插入碳中,其毒烟从竹中透上。”在记载防止采煤冒顶时说:“碳纵横广有,则随其左右阔取,其上支板,以防压崩。”如记载炼银时的隔热措施时说:“砌墙一垛,高阔皆丈余,风箱安置墙背,用墙以抵炎热,鼓辅(风箱)之人,方可安身。”在记载提炼砒霜时,首次提出了防止中毒和轮换有毒作业岗位措施,其记载是:“凡烧砒霜时,立者必于上风十余丈外。下风所近,草木皆死。烧砒之人,经两载即改徒,否则须发尽落”。但是,因为当时生产能力很低,生产工具比较简单,所以危害问题并不突出。到了使用机器生产的时代,生产规模发展很快,生产过程也一天比一天复杂,于是,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日益威胁着工人安全和健康。工人为了生产与生存,资本家为了连续获取利润,而开始注意到安全与防护的问题。意大利职业病医学家贝拉马茨尼就写到“要赚钱就得把自己的健康赔进去”,引起了人们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法国于1879年建立了安全保健中心,苏联于1923年建立了全苏工业卫生和职业病研究所。在我国,1922年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了“劳动保护”的口号,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公布了《劳动保护法》,主要内容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保障与抚恤、工会、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监察事项。自从进入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又有很大发展。
不仅是研究,世界各国在早先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人们想到的是从立法的角度而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
人类最早的劳动保护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和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人类进入了20世纪才迈出了第一步,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历来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之一。1952年毛泽东主席就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面,忽视后一面,那是错误的”。60余年来,国家针对劳动保护问题颁布过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很多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2.我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以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八小时工作制,保护妇女、童工的利益为目标开始了早期的劳动保护工作任务。
1922年5月,提出了《劳动法大纲》,1931年11月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
以劳动立法为主体的劳动保护工作方向得以确立,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得到迅速发展。195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了劳动保护部;政府部门、产业部门和工会组织三个系统中分别建立了劳动保护机构。1951年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劳动保护会议。这一时期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苏联模式影响的基础上,已开始迈出了我国特色的步子。
1954年我国首次颁布的《宪法》中,列进了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制定了著名的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954~1957年间,由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就有15种,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各地区分别制定的规章制度,多达300余种。这一期间,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重大问题而拨出的专款,达四亿九千多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和健全了劳动管理机构,小型企业一般也配备了职业安全卫生专职人员。这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史上的黄金时期。
1972年出现第二次事故高峰,伤亡人数达到历史上最高点。(www.xing528.com)
1978年及1982年修订的《宪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也都列入了劳动保护方面的专门条款;1983年成立了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2004年改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Health Association,COSHA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域的最高权威机构);1985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1985年国家教委把“安全工程”列为高校试办本科专业。
这一时期,国家决定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过去的以行政管理为主,改为以实行国家监察为主,在加强国家立法的同时,建立、健全了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了安全监察机构,形成了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四方共建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职业安全卫生事业最为辉煌的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对于传统的安全卫生管理和运作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最为重要的进步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了重大进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得以颁布实施。
国际劳工组织在1999年4月召开的第15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上,已把我国列入发展中国家伤亡率较低的国家之列。
进入新世纪,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将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创一个崭新的局面。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00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组建了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2月又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真正走向法制化轨道。
胡锦涛总书记说:“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据统计,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并实施的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达280多项,此外还颁布了100多项标准和条例。
但目前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健全,有空缺;二是存在重复和交叉问题;三是存在可操作性问题;四是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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