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水可开采量
从理论上讲,地下水可开采量概念非常清楚,即“地下水开采资源 (允许开采量或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水量不能减少,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的理化性质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邻近已有水源地的开采,不发生危害性工程地质现象和生态环境恶化等为前提,在单位时间内,从单元含水层中能够获得的最大水量”。根据地下水资源开采与补给平衡的原则,地下水开采量的增量必须等于地下水补给量的增量与地下水排泄量的减少量之和;从不影响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在不同的地貌单元要控制一个合理的地下水位,既能防止土壤盐碱化又不至于影响依赖于地下水生存的天然植被;从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来看,只要地表水与地下水合理分配,控制工业和农业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就能保证良好的地下水水质,在新疆特定的地质结构和地质环境条件下,由开采地下水所引起的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缺乏流域水资源总体系统的研究,缺乏对于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规律的试验与研究,从而造成很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地下水可开采量难以确定。
按照水均衡计算原理,在开采条件下地下水可开采量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式中:Q可为地下水可开采量;ΔQ储为含水层可调蓄的储存量;ΔQ补为开采引起的补给增加量;ΔQ消为开采引起的排泄(消耗)量的减少量。
从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组成分析,ΔQ储只能在一定时期 (如枯水期)动用,是地下水调蓄资源,丰水期必须要回补,不能作为可持续利用资源;ΔQ补与地表水有着密切的关系,地下水开采激化引起的补给增加量是地表水或者周边地下水储存量的减少量。为此,要从水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评价这部分水量是否可以作为地下水可开采量;真正有效的、可转化为地下水可利用量的就是开采引起的消耗 (排泄)量的减少量 (ΔQ消),通常这部分消耗量一般分有效、低效和无效。因此要想合理夺取这部分消耗量,必须从水资源结构优化、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多方面考虑,才能正确制定地下水有效利用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
2.地下水有效利用量
地下水有效利用量是指地下水开采量中能为国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提供的净增加水量。干旱内陆区域,地下水资源主要来自于地表水转化补给,深入分析地下水有效利用量对合理确定地下水可开采量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初步研究,在充分考虑地表水利用程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地下水有效利用量等于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提取的地下水量减去由于开采地下水而减少的植被有效蒸发量、河道和泉水的减少量。同样也可简单的认为,地下水有效利用量就等于地下水开采而夺取的无效和低效蒸发量。显然,地下水有效利用量是随着地表水利用方式、水利工程等改变而变化的,当水利工程设施健全 (无转化补给量)时,地下水有效利用量仅为天然补给量的一部分。(www.xing528.com)
3.地下水可开采量与有效利用量的关系
地下水可开采量与有效利用量都是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而言的。而它们之间的差异与各自特点可概括如下:
(1)通常地下水可开采量大于地下水有效利用量,若不考虑植被吸取地下水、水盐平衡和排水,地下水可开采量就等于地下水总补给量。而地下水可利用量要将地下水可开采量中所减少的有效水量扣除。
(2)地下水可开采量主要从地下水补给和开采条件分析,即从工程供水角度分析。而地下水可利用量是从水资源转化和耗水平衡的角度分析。
(3)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有效利用量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在充分考虑补给条件情况下,以地下水有效利用量最大为原则,分析地下水可开采量。但是,地下水可开采量不等于地下水有效利用量,也不能用地下水有效利用量制定地下水可开采量。
(4)干旱内陆区域地下水系统性强,地下水与地表水有密切的互相转化关系。所以,在开采地下水时,不可能只夺取无效(低效)蒸发量和地表水无效转化量(如多余的排水量、渠道蒸发量等)。因此,地下水可开采量应包括有效、无效和低效蒸发量和各种转化量(如河道、泉水、排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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