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喷灌浆应分排、分序进行,每排孔宜分两序施工,相临孔高喷灌浆间隔时间不宜少于24小时。
(2)下喷射管前,应进行地面试喷并调整喷射方向。
(3)下入、拆卸喷射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嘴堵塞。
(4)当喷头下至设计深度时,应先按规定参数送浆、水、气进行静喷,待浆液返出孔口、情况正常后方可开始高喷灌浆。
(5)高喷浆材水泥浆的搅拌时间,高速搅拌不应少于30s;普通搅拌应不少于90s。浆液自制备至用完的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否则应按废浆处理。
(6)高喷浆液应在过筛后使用,温度应控制在5~40℃之间。
(7)高喷浆材、配合比及高喷施工工艺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及监理机构签审认可的相关文件执行。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水泥、浆材配合比,进回浆比重、水压、风压、浆压、流量、单位进尺水泥耗量、回浆性状等项目的质量控制。
(8)高喷灌浆应全孔连续作业,每当拆卸喷射管后,应进行复喷,其长度不小于0.2m。
(9)在高喷灌浆过程中,出现压力突降或骤增、孔口回浆浓度或回浆量异常等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0)孔内严重漏浆,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降低喷射管提升速度或停止提升。
2)降低喷水压力、流量,进行原地灌浆。
3)喷射水流中掺加速凝剂。
4)加大浆液浓度或灌注水泥砂浆、水泥粘土浆。
5)向孔内冲填砂、土等堵漏材料。(www.xing528.com)
(11)供浆正常情况下,孔口回浆密度变小且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加大进浆密度或进浆量。在富水地层,宜适当减小风量或降低风压。
(12)若发生串浆,应填堵被串孔,待灌浆孔高喷结束后,应尽快进行被串孔的扫孔、灌浆或继续钻进。
(13)承建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的备用设备,以便在设备出现故障时,高喷作业能连续进行或在设计文件允许的施工中断时段内施工。承建单位应有足够数量的计量仪器、仪表(包括压力表、流量计、比重计、称量设备等)。各种计量仪器、仪表应定期校准且经国家计量认证部门认可合格。
(14)高喷灌浆因故中断后恢复施工时,应进行复喷,其复喷深度不小于0.5m。
(15)高喷墙质量技术指标应以设计文件为准。一般单排旋喷孔成墙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40cm,最小墙厚不小于20cm;摆喷墙体有效厚度不应小于20cm,最小墙厚不小于12cm。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保证率95%)。
1)抗压强度:R28≥4.0MPa。
2)墙体渗透系数:K<i×10-7cm/s(1<i<10)。
3)允许渗透比降:[J]>60。
(16)高喷灌浆结束后,应利用孔口回浆或水泥浆液及时回灌,直至浆液面不下降为止。
(17)高喷灌浆宜采用自动记录仪。自动记录仪应具有监测提升速度、高压喷射压力、浆液流量和密度等4个参数功能。
(18)高喷灌浆施工,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孔内浆液上返畅通,避免造成地面劈裂和地面抬动。
(19)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分批对高喷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水泥标号和高喷作业中采用的外加剂,并及时将检验情况提交监理机构审签。
(20)承建单位在高喷作业过程中,应认真详细填写跟班记录,并由承建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证。跟班记录至少应包括:各孔序号、孔号和孔深;进浆水灰比及比重;回浆比重及性状描述;水压、气压、浆压;摆喷角度(旋喷角度)与提升速度;高喷施工中断原因及处理措施;施工过程中的其他记录。所有记录应真实、齐全、清晰、准确,严禁重抄和涂改。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
(21)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按经现场试验确定的报经批准的高喷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若有违反现象,监理工程师将发出违规警告通知,情节严重者,将指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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