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作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机构报送。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监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各分部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承建单位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机构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检查。
(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
2)钢筋布设。
3)模板安装。
4)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
5)灌浆、排水等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件安装。
6)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7)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4)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每月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一式4份向监理机构提交书面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
1)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3)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4)结论意见。(www.xing528.com)
(5)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塑性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须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
(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7)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8)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
(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0)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混凝土。
(1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机构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
1)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2)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讫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仪埋件、预埋件等的情况。
3)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
4)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5)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7)按合同文件或监理机构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12)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1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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