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锚杆及喷混凝土支护实施前56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及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现场生产性试验,以验证设计参数,确定、优化施工工艺。试验项目包括锚杆注浆密实度试验,喷混凝土室内及大板试验(每种拟用的外加剂至少做三次试块试验板)及锚杆砂浆配合比试验,试验前应将各类试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送监理机构审批。
(2)承建单位于锚喷支护开工前28天,根据试验成果、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锚喷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查,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3)作业区划分。
4)锚喷支护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
5)设备配置及性能、数量,劳动力安排计划。
6)采用的新设备、新技术。
7)各项支护材料的试验成果。(www.xing528.com)
8)施工进度计划。
9)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3)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批准的施工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的风、水、电的布设与安装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批准的施工措施的要求,并确保施工安全。
(5)承建单位应做好锚杆及砂浆和喷混凝土材质试验工作,并于锚喷支护施工前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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