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作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2)施工中,承建单位要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测量和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1)隧洞贯通符合性校测。
2)轴线、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
3)沿洞轴线每隔5m测绘并提交洞室纵横断面以及纵剖面图,做好开挖体型检查、检测工作。
(3)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隧洞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证。必要时监理机构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4)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地质测绘、编录和安全监(观)测等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规定注意做好对已埋设监测仪器的保护。
(5)施工作业中,承建单位应按SDJ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关于“通风与防尘”的规定及控制标准,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
(6)发生塌方等事故时,承建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机构。同时,会同设计、地质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7)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会同设计、地质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8)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的7天前,报监理机构批准。
(9)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10)当施工进度拖延或爆破作业效果不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调整施工作业计划或爆破参数,并重新报监理机构批准。
(1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未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2)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好开挖、支护原始记录,并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包括下述内容的当月施工记录:(www.xing528.com)
1)施工方法。
2)循环时间、进尺与钻爆效率。
3)投入劳动力、设备和材料消耗量。
4)主要机械设备生产效率。
5)实施的支护详图(包括锚杆、预应力锚索及钢筋网喷混凝土、喷钢纤维混凝土厚度和范围,钢支撑的形式和间距等)。
6)围岩变形监测成果。
7)塌方和其他事故处理。
8)地下水引排措施及效果。
9)其他重大问题及处理措施。
10)已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情况。
11)合同支付情况。
12)施工过程中违规、违约情况。
(13)灌浆作业期间,承建单位应作好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监理机构。
(14)除非另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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