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28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2)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送监理机构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及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2)材料及品质、浆材的适用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试验部位的可灌性。
3)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4)特殊部位和特殊孔的处理方法。
5)抬动变形观测成果分析。
(3)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8天以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机构审批意见与设计、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2)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4)施工进度计划。(www.xing528.com)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质量保证措施。
7)钻孔灌浆计量设备(包括自动记录仪、压力表、抬动监测仪、比重计等的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厂家)。
8)作业原始资料收集与整理。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4)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5)承建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试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报送业主和监理机构批准。
(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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