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挖轮廓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施工详图所示的开口线、坡度和高程的要求。
2)如某些部位按施工详图开挖后,仍有岩石不能满足稳定、强度要求,或设计要求有变更时,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业主、设计商定的要求,继续开挖到位。
3)最终开挖超、欠挖值满足规范要求;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
(2)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需采用钻爆法开挖的周边爆破,均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以上。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www.xing528.com)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5)整修不得造成岩体进一步破坏和损坏,整修后开挖面的起伏差一般不应超过20cm。
(6)爆破震动需按下列要求控制。
1)在建筑物附近,距每个建筑物最近点半径为60m处测得的质点峰值速度不得超过100mm/s,在半径30m处测得的质点峰值速度不得超过50mm/s。
2)对浇筑不到24小时的混凝土或灌注不到24小时的灌浆,不应在30m内进行爆破。
3)混凝土浇筑不足72小时或灌浆不足72小时,在混凝土面测得的最大质点速度不得超过25mm/s。
4)除以上情况外,爆破震动质点震速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8)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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