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正在对地球环境和人类造成广泛和深入的影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认为,气候系统的变暖是毋庸置疑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观测到的许多变化在几十年乃至上千年时间里都是前所未有的。大气和海洋已变暖,积雪和冰量已减少,海平面已上升,温室气体浓度已增加。数据表明,过去三个十年的地表已连续偏暖于1850年以来的任何一个十年,全球范围内的冰川几乎都在继续退缩,1901—2010年地球海平面已上升了19cm,地球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已达到80万年来的最高水平,而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极有可能是人为活动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大量增加。(数据来自《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
随着全球变暖趋势的增强和影响的逐步扩大,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碳排放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作为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工具,逐渐发展成熟,在世界上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目前被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其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来源于排污权交易,后者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在这种机制下,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被赋予了价值,即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从而可以对其估值和买卖。在碳交易市场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购进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方式,用于抵消自身多排放的温室气体,或出售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获得收益。这就意味着参与者需要在自我减排和从市场上购进减排量的成本间取舍,从而实现整个市场上减排成本的最低化。
碳交易机制的运作过程如图5-1所示,在此假设该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图a显示的是碳交易市场上,经过公开交易,形成了一个较稳定的价格,设为P0,可以把它理解为所有参与者平均减排一单位的二氧化碳需要投入的成本。图b显示的是一个企业的减排成本曲线,即随着节能潜力的不断挖掘,到后期每减排一单位的二氧化碳,需要投入的成本越来越大。可以看出,当企业的减排成本处于AB区间时,企业更愿意自己采取减排措施;当企业的减排成本高于市场上的价格P0时,企业更愿意从市场上购买配额。在碳交易市场的调配下,减排成本低的企业会更积极地进行减排,并把多余的配额出售;而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配额,减少用于减排的开支,从而实现整个市场参与者的减排成本最低化。
图5-1 碳交易机制的运作机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伴随着人类对生存环境关怀的增加和多方利益的博弈。从经济学角度看,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和公地效应。这是因为,空气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它是自然存在的,为全球人类共享,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人们不同程度地从排放温室气体的活动中获得收益(如工厂在生产的过程中同时排放了二氧化碳),但没有人愿意主动承担治理温室效应所需要的成本。因为即使他们不采取措施,仍能继续排放温室气体并将由此产生的影响分摊给其他人;反之,如果他们采取措施,成本将非常巨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效益将被更多不采取措施的人分享。
碳交易市场经历了从起初的小范围的自愿减排,逐步发展到全国性、全球性,强制性和自愿性市场并存的过程。1989年,首例针对碳捕集与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技术的自愿投资开启了自愿碳交易的先河。1989—2002年,自愿碳市场曾经是独一无二的碳市场类型。2003—2006年,强制碳市场成为各领域碳交易的主角,而自愿减排市场的关注度下降。2006年后,国际社会认识到自愿碳市场的重要性,对其关注度重新上升。目前,全球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市场并存,但以后者影响力和交易量更大,故本节仅以全球强制减排市场的发展为主线介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表5-1展示了全球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程。
表5-1 碳交易发展进程大事表
(续表)(www.xing528.com)
在表5-1中,签订于1997年12月11日的《京都议定书》对碳交易的发展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京都议定书》由一个总述、二十八条条款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一列出了本协议的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及各国家的减排目标。本议定书的生效,使减排成为签署本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的法定义务,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各机制的定义如下:
(1)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京都议定书》第六条)
(2)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e,ET)。《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
(3)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
这三种机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如图5-2所示。由该图可以看出,基于《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碳排放贸易体系以附件一中的发达国家为参与主体,以排放配额为主要交易对象。非附件一中的发达国家仅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将减排信用(CERs)出售给发达国家缔约方,协助其实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目标。
图5-2 《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机制之间的关系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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