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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范围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七)与校服技术要求异同点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GB/T 31888《中小学生校服》相对应的检验项目的技术差异如表2-4所示。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见附录2。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一)范围

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的标准执行。

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纺织产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过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2.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4.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三)产品分类

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3种类型:即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纱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四)要求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见表2-3。

表2-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www.xing528.com)

1.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至少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至少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2.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3.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五)实施与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4.关于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方面的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与校服技术要求异同点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GB/T 31888《中小学生校服》相对应的检验项目的技术差异如表2-4所示。

表2-4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与中小学生校服要求差异

GB/T 31888《中小学生校服》中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异味的要求和GB 18401的B类要求一致,耐水、耐汗渍均要求达到GB 18401的A类要求,耐干摩擦高于GB 18401的B类要求,介于A类和B类之间。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见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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