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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规、监督与标准化:重塑产品质量之根基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质量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储运者、经销者、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质量法规、监督与标准化:重塑产品质量之根基

(一)质量的法律法规

品质法律法规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储运者、经销者、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包含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群体,构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方面的法规体系,并且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如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产品“三包”制度等等。实现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法制管理。我国涉及产品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4个方面。

1.产品质量的基本法

即《产品质量法》,共分6章74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该法于1993年9月实施后,2004年又进行了修订。它是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涉及的专门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3.有关产品质量的综合性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等。

4.有关强制性产品标准的法规

校服产品涉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二)质量监督

市场竞争环境下,特别是在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买卖双方争议和行为的评判的质量监督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在20世纪中,许多发达国家基本都经历了产生、发展并逐步完善质量监督的过程。

1.质量监督的概念

质量监督是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各过程的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督导。质量监督的定义是:为确保满足规定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督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2.质量监督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监督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处理产品质量申诉,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鉴定。

(3)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质量及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对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的审定,当获得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进行产品监督检查。

3.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应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断依据。未制订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断依据。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指标的要求。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监督检查时,要把假冒伪劣产品和只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疵品)严格区分开来,做到处理适当,避免随意性。这是法定的默示担保条件。

(3)在无标准、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下,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作为监督检查时判断的依据,这是法定的明示担保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保证和承诺。

(4)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时,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三)产品质量的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相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质量行政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合一的法律,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为了保障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规定了明确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本身。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三项要求,即产品无缺陷、具有适应性和符合性。产品的适应性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满足预期的使用目的;产品的符合性则指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符合以上要求的,即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合格产品,否则即为不合格产品。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④期限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者失效期;

⑤若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对假冒伪劣产品。为了从源头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禁止行为,包括: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

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进货检验。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进货检验主要是检验产品自身是否符合默示担保条件和明示担保条件,即是否是合格产品。同时,也应检验产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关于产品质量的保持。销售者对于进货检验时确认合格的产品,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以防损害、变质。

(3)关于销售产品的标识。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与生产者所规定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完全一致的标识要求。

(4)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也规定了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禁止行为,包括:

①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②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

③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质量的标准化

1.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

标准是指“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时间经验的总和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是企业各项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尺度,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就没有质量,产品标准决定了产品质量。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工程由三个关联的环节组成,即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条文中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监督”。这是对标准化定义内涵的全面清晰的概括。

2.标准的执行方式

标准的实施就是要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到生产实践中去,这也是标准化活动的一项中心任务。《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由于标准的对象和内容不同,标准的实施对于生产、管理、贸易等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会造成较大差别。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统一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起到控制和保障的作用,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允许擅自更改或降低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除强制性标准之外,其他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计划体制下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并不能适应目前市场机制形成和发展的需要,因为市场的需求是广大消费者需求的综合,这种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并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过于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多样性,不利于企业开发新产品。设立推荐性标准可使生产企业在标准的选择、采用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为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开发产品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从形式上看是由有关各方自愿采用的标准,国家一般也不作强制执行要求,但作为全国和全行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准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都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从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看,它们都吸收了国际上标准化研究的最新成果。因此,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我国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鼓励有关方面执行推荐性标准:

(1)制定行政法规,将推荐性标准纳入指令性文件中。推荐性标准一旦被纳入到指令性文件中,推荐性标准就成为必须要执行的标准。例如,当某一时期、某一产品的市场比较混乱时,政府有关部门就可以采取行政干预措施,由主管部门制定指令性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

(2)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产品质量认证、新产品认定、质量体系认证等,都必须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我国规定:凡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均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合格者发给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允许产品使用合格标志。因此,企业通过执行标准,提高了产品质量,获得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

(3)通过合同贯彻执行推荐性标准。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引入推荐性标准,由于合同受法律约束,推荐性标准的执行是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做出规定的,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3.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制定或修订技术标准的一般程序为:标准化计划项目下达→组织起草工作组→调查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送审稿→审查→提出报批稿→审批发布→形成(正式)标准,见图1-9。(www.xing528.com)

图1-9 制定或修订技术标准的一般程序

我国制定技术标准的组织形式包括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包括归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是按照全面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专业在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等单位指定的负责本专业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组织。我国制定技术标准的原则是: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法规。

(2)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这是促进对外开放、实现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技术措施。

(3)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资源状况,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4)充分考虑用户使用要求,包括技术事项适用的环境条件和有利于保障安全、保障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5)正确实行产品的简化、优选和通用互换,其技术应保持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并注意与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内容编排合理。

(6)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听取生产、使用、质量监督、科研设计、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发扬技术民主。

(7)必须适时,过早或过迟制定技术标准都不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

(8)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技术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技术标准复审时间为3~5年。

4.标准在检验中的重要作用

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质量管理、贸易(交货)和技术交流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实施产品质量仲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如对于纺织品技术规格、性能要求的具体内容和达到的质量水平,以及对这些技术规格和性能的检验、测试方法都是根据有关标准确定的,或是由贸易双方按协议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应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是贸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首先,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品种、规格、品质、等级、运输和包装以及安全性、卫生性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其次,方法标准是对各项技术要求的检验方法、验收规则的统一规定,准确运用标准可以对产品的质量属性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判定。

5.标准的表现形式

标准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仅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标准,即标准文件,另一种是以实物标准为主,并附有文字说明的标准,即标准样品(标样)。标准样品是由指定机构,按一定技术要求制作的实物样品或样照,它同样是重要的纺织品质量检验依据,可供检验外观、规格等对照、判别之用。例如棉花分级标样,羊毛标样,蓝色羊毛标样,起毛起球评级样照,色牢度评定用变色和沾色灰卡等都是评定纺织品质量的客观标准,是重要的检验依据。

6.标准的种类

(1)基础性技术标准

基础性技术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共性因素,如概念、数系、通则所做的统一规定。基础性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技术标准的依据和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纺织基础标准的范围包括各类纺织品及纺织制品的有关名词术语、图形、符号、代号及通用性法则等内容。例如GB/T 3291《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 9994《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等。目前在我国纺织标准中,基础性技术标准的数量还比较少,多数为产品标准和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性能、质量和检验方所做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验收、使用、维修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为了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必须对产品要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做出技术性的规定。如我国纺织产品标准主要涉及纺织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藏、运输等各项技术限定。

(3)方法标准

检测和试验方法标准是对产品性能、质量的控制和试验方法所做的规定。其内容包括检测和试验的类别、原理、取样、操作、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使用的仪器、设备、条件、方法、步骤、数据分析、结果计算、评定、合格标准、复验规则等的规定。例如GB/T 2910《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检测和试验方法标准可以专门单列为一项标准,也可以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作为技术内容的一部分。

(4)管理标准

这类标准是为了保证企业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以及确保产品质量而制订的各种基本规定和各项业务准则,如工作程序、生产流程、操作规程、职责条例、考核标准等,管理标准是衡量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14000环境质量标准等,正是由于反映了管理标准而在全世界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企业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加强检查,通过各种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标准的修订积累资料,为质量管理工作的PDCA循环提供条件。

7.标准的级别

按照标准制定,发布机构的级别以及标准适用的范围,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不同级别。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由众多具有共同利益的独立主权国参加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合作和协商而制定、发布的标准。国际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发布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促进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草案》,即标准守则的贯彻实施所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 IC Index)中收录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

(2)区域标准

区域标准泛指世界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历史上,一些国家出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或是民族、政治、经济等因素而联系在一起,形成国家集团,组成了区域标准化组织,以协调国家集团内的标准化工作。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太平洋区域标准大会(PASC)、泛美标准化委员会(COPANT)、经互会标准化常设委员会(CMEA)、亚洲标准化咨询委员会(ASAC)、非洲标准化组织(ARSO)等,区域标准的一部分也被收录为国际标准。

(3)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由合法的国家标准化组织,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标准,在该国范围内适用。就世界范围来看,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苏联、美国等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较早,标准化历史较长,这些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如英国BS、法国NF、德国DIN、日本JIS、苏联TOCI、美国ANSI等制定发布的标准比较先进。我国的标准化活动历史较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组织系统。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关于纺织工业技术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在国民经济中有重大技术经济意义的纺织原料、纺织品标准。

②有关纺织品及纺织制品的综合性、通用性基础标准和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③涉及人民生活的、面广量大的纺织工业产品标准、特别是一些必要的出口产品标准。

④有关安全性、卫生性、劳动保护和环境等方面的标准。

⑤被我国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等。

(4)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它由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如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是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设立基础、丝绸、毛纺、针织、家用纺织品、纺织机械与附件、服装、纤维制品、染料等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全国纺织工业各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必须在全国纺织行业内统一执行的标准,对那些需要制定国家标准,但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以先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过渡,条件成熟之后再升格为国家标准。

(5)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由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它在该地方范围内适用。我国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对象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②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事或物。

③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6)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为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审批和发布的标准在企业内适用,它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标准的主要特点是:

①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审批和发布。产品标准必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②对于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制定的标准要严于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③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④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由于企业标准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和保密性,故不宜公开。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合法的交货依据,只有在供需双方经过磋商并订入买卖合同时,企业标准才可以作为交货依据。

8.标准的内容

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主体部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简明,能准确地反映标准核心内容并与其他标准相区别。

(2)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或不适用的领域。若校服产品款式色泽相同,规格一样,但材料不同,则其有关规定均应相应调整,有的差别还很大。因此应说明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必不可少的,且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术语和定义。技术标准中采用的名词、术语尚无统一规定时,应在该标准中做出定义和说明。

(5)安全要求与内在质量。校服产品技术要求,是为满足使用要求而必须具备的技术决策指标和外观质量要求。

(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主要给出测定特性值或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保证所测定结果再现性的各种程序细则或检测方法标准要求。

(7)检验规则。包括抽样检验结果判定等。

(8)包装、储运、标志要求。对包装、储运、标志提出要求。

(9)附录和参考文献

对一般标准而言,标准的主要组成及编制顺序如下表1-2所示。

表1-2 标准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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