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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节能监测(察)的方法与措施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察),应当提前十天将实施监测的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10)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3)节能监测人员在节能监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节能监测(察)的方法与措施

1)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察),应当提前十天将实施监测的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可以实施及时监测:①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②根据举报或者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在用能中涉嫌违法的。③需要确认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用能单位是否达到治理要求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被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文件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

4)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监测技术规程、标准,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②如实出具节能监测报告;③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商业秘密;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5)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15日内,作出节能监察报告,并送交被监测单位。

6)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察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复测。受理申请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安排复测,并将复测结论告知申请人。

7)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被监测单位认为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节能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被监测单位整改合格后,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报告。(www.xing528.com)

8)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9)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按时受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0)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1)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由节能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2)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在实施监测过程中,发现被监测单位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节能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13)节能监测人员在节能监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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