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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内容与意义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于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实保公约》于1987年2月8日生效,是民用核材料实物保护领域中唯一的国际法文书。《实保公约》修正案于2005年在公约缔约国大会上获得通过,于2016年5月8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09年9月14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实保公约》修正案批准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内容与意义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实保公约》)于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实保公约》于1987年2月8日生效,是民用核材料实物保护领域中唯一的国际法文书。《实保公约》修正案于2005年在公约缔约国大会上获得通过,于2016年5月8日正式生效。《实保公约》的主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集团或个人获取、使用或扩散核材料,并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对公约范围内的犯罪建立普遍管辖权,防止核武器扩散。

我国于1989年1月10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加入书,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提出保留。《实保公约》于1989年2月9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于2009年9月14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实保公约》修正案批准书。

《实保公约》由序言、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确保对在其境内的核材料或装载于属其管辖的船舶或飞机上的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按附件规定的级别予以保护;(2)缔约国承诺不输出或输入,亦不准许他国经其陆地、内河航道、机场和海港过境运输核材料,除非取得保证该材料已按附件规定的级别受到保护;(3)在核材料被偷盗、抢劫或受到威胁时,缔约国应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以追回失落的核材料;(4)规定了犯罪定义、管辖权、对被控犯罪的起诉和引渡程序;(5)除对国内使用、储存和运输中的民用核材料所明确做出的承诺外,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对此种材料的主权权力;(6)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决;(7)规定了核材料的分类办法,以及相应的实物保护级别。(www.xing528.com)

《实保公约》修正案补充将建立、实施和维持恰当的本国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制度作为缔约国的一项法定义务,并对《实保公约》中识别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展,还为缔约国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合作与信息分享机会,建立了合作与磋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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