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于1997年9月5日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于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2001年6月18日生效。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至2017年4月,《联约》共有74个缔约国。《联约》强调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对于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于1997年9月5日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于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2001年6月18日生效。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下简称《联约》)。截至2017年4月,《联约》共有74个缔约国。
《联约》由序言和正文组成,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联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本国措施和国际合作,包括情况合适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达到和维持高安全水平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防止潜在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时减轻事故后果;(2)规定了《联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和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不适用于军事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3)规定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一般安全要求及其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安全评估、运行、退役等环节的管理安全制度;(4)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在本国的法律框架内采取为履行《联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管理等措施;(5)规定了超越国界运输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应当以符合《联约》和有约束力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6)规定了缔约国会议的工作规则;(7)规定了《联约》的签署、批准、生效和退出程序。(www.xing528.com)
《联约》强调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对于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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