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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及其监管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核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都具有重大作用。我国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纵深防御,责任明确、独立监管,严格管理、全面保障。——严格管理,监管部门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在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核安全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内部管理,即加强核安保管理。

核安全及其监管

核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都具有重大作用。由于各国核领域差异较大,国际上对核安全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在我国,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综合措施。

我国在确保核安全基础上开展核能和平利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为子孙后代遗留隐患、构成危害,以保障人类文明永续发展。我国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纵深防御,责任明确、独立监管,严格管理、全面保障。[1]

——安全第一,是指从事核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都应当将安全摆在首位,即在监管决策、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开展核能开发利用等活动时,首先应当考虑其活动是否符合核安全的要求。

——预防为主,是指把预防核事故的发生放在核安全工作首位,防患于未然,并且一旦发生核事故时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其后果,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

——责任明确,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从事核安全活动的相关单位对各自经营范围内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www.xing528.com)

——严格管理,监管部门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在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核安全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内部管理,即加强核安保管理。

——纵深防御,是指通过设定一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纵深防御贯穿于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

——独立监管,是指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不受其他主体的不当影响下就核安全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并有能力履行法律规定的核安全监管职责,同时不排除能源主管部门作为核电行业主管部门对核电企业的监管。

——全面保障,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核设施运营单位、产业链相关单位、社会公众从各自领域对核安全相关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最大程度实现事前监督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应对与缓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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