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GB 18871—2002标准规定:3)应急照射在特殊情况下,为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有些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超过正常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次事件全身照射的剂量当量应符合GB 18871—2002标准规定。
1.射线防护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采取一些适当措施,把射线工作者和非射线工作人员中所受到的射线剂量,降低到最高允许剂量(安全剂量)以下,确保人员安全。在射线防护中,最主要的是防止发生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和限制随机效应发生率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
2.我国辐射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按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规定,在工业射线检测中对射线检测人员,主要从剂量当量限值、特殊照射、应急照射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年剂量当量限值
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时间所受到照射剂量当量和待积剂量当量(摄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累积剂量当量)两者之和,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宇宙射线成分)和医疗照射。
标准规定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眼睛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四肢或皮扶的年当量不超过500mSv。
2)特殊照射(www.xing528.com)
工作中有时需要少数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此种情况属于特殊照射。按GB 18871—2002标准规定:
3)应急照射
在特殊情况下,为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有些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超过正常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
一次事件全身照射的剂量当量应符合GB 18871—2002标准规定。
4)对公众照射限值
标准规定有效年剂量为1mSv;特殊情况下,连续5年的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年的有效剂量可为5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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