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4.3.1 申请及应提供的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注:适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表如下:
表4-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www.xing528.com)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4.14.3.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14.3.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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