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一般常见的索赔有以下几种。
1.工程拖期索赔
土建工程的施工原定计划进度及完工日期拖后,可能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投产计划,给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时,按照国际工程标准合同条款的规定,业主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索赔拖期损失赔偿费。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是常见的现象。关于拖期的原因,应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责任属于合同哪一方承担,这是进行工程拖期索赔或反索赔的前提。如果工程拖期的责任在承包人一方,则业主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工程拖期索赔。如果工程拖期的责任在业主一方,例如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指令完成大量的附加工程或额外工程,对施工进展人为干扰,业主违约等,则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程拖期索赔。如果工程拖期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不是承包人的责任,例如天灾、工人罢工,工程所在地政局动荡等,则业主不仅不能向承包人提出工程拖期索赔,反而承包人有提出工期补偿的权力。
至于拖期损失赔偿的计价方法,在各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规定,每拖期完工一天,应赔偿一定款额的损失赔偿费;拖期损失赔偿费的总额,一般不能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
2.施工缺陷索赔
施工合同条件一般都规定,如果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条款的规定,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在保修期满以前未完成应进行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要求补偿业主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修补缺陷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www.xing528.com)
4.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工程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直接按照监理人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5.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6.其他损失索赔
(1)承包人运送自己的施工设备和材料时,损坏了沿途公共的公路或桥梁。
(2)承包人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而要重复检验时,所带来的检测费用开支。
(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拖期时,在超出计划工期的拖期时段内的监理人服务费用,业主要求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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