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以索赔的费用
从理论上讲,确定承包人可以索赔什么费用及索赔多少,有以下两条主要原则。
(1)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即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2)给予补偿后,应该使承包人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项情况下的同等有利或不利地位(承包人自己在投标中所确立的地位),即承包人不因索赔事项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
从索赔发生的原因来看,承包人索赔可以简单分为损失索赔和额外工作索赔,前者主要是由业主违约或监理人工作失误引起的;后者主要是由合同变更或第三方违约、非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事件引起的。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对损失索赔,业主应当给予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又称所失利益)。实际损失是指承包人多支出的额外成本。可得利益是指如果业主不违反合同,承包人本应取得的,但因业主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对额外工程索赔,业主应以原合同中的适用价格为基础,或者以监理人依据合同变更价格确定的原则,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给予付款。
计算损失索赔和额外工程索赔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计算基础是成本,而后者的计算基础是价格(包括直接成本、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损失索赔要求比较一下假定无违约成本和实际有违约成本(不一定是承包人投标成本或实际发生成本,应是合理成本),对两者之差给予补偿,与各工程项目的价格毫不相干,原则上不得包括额外成本的相应利润(除非承包人原合理预期利润的实现已经因此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只有当违约引起整个工程的延迟或完工前的合同解除时才会发生)。计算额外工程索赔则允许包括额外工作的相应利润,甚至在该工程可以顺利列入承包人的工作计划、不会引起总工期延长,从而事实上承包人并未遭受到损失时也是如此。
索赔仅仅是承包人要求对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给予补偿。承包人究竟可以就哪些损失提出索赔,这取决于合同规定和有关适用法律。无论损失的金额有多大,也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合同规定都是决定这种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补偿的最重要的依据。
无论对承包人还是监理人(业主),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事先列出一个将来可能索赔的损失项目的清单,这是索赔管理中的一种良好做法,可以帮助防止遗漏或多列某些损失项目。下面这个清单列举了常见的损失项目(并非全部),可供参考。
1.人工费
人工费在工程费用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人工费的索赔,也是施工索赔中数额最多者之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额外劳动力雇佣。
(2)劳动效率降低。
(3)人员闲置。
(4)加班工作。
(5)人员人身保险和各种社会保险支出。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关键在于确定由于业主方面修改工程内容,而使工程材料增加的数量,这个增加的数量,一般可通过原来的材料数量与实际使用的材料数量的比较来确定。材料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额外材料使用。
(2)材料破损估价。
(3)材料涨价。
(4)材料保管、运输费用。
3.设备费
设备费是除人工费外的又一大项索赔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额外设备使用。
(2)设备使用时间延长。
(3)设备闲置。
(4)设备折旧和修理费分摊。
(5)设备租赁实际费用增加。
(6)设备保险增加。
4.低值易耗品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额外低值易耗品使用。
(2)小型工具。
(3)仓库保管成本。(https://www.xing528.com)
5.现场管理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长期的现场管理费。
(2)办公设施。
(3)办公用品。
(4)临时供热、供水及照明。
(5)人员保险。
(6)额外管理人员雇佣。
(7)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延长。
(8)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的提高。
6.总部管理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间的总部管理费超支。
(2)延长期中的总部管理费。
7.融资成本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利息。
(2)自有资金利息。
8.额外担保费用
9.利润损失
(二) 不允许索赔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下列费用是不允许索赔的。
1.承包人的索赔准备费用
毫无疑问,对每一项索赔,从预测索赔机会、保持原始记录、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提交索赔账单、进行成本和时间分析,到提交正式索赔报告、进行索赔谈判,直至达成索赔处理协议,承包人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有时,这个索赔的准备和处理过程还会比较长,而且业主也可能提出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承包人可能需要聘请专门的索赔专家来进行索赔的咨询工作。所以,索赔准备费用可能是承包人的一项不小的开支。但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通常都不允许承包人对这种费用进行索赔。从理论上说,索赔准备费用是作为现场管理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补偿的。
2.工程保险费用
由于工程保险费用是按照工程(合同)的最终价值计算和收取的,如果合同变更和索赔的金额较大,就会造成承包人保险费用的增加。与索赔准备费用一样,这种保险费用也是作为现场管理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补偿的,不允许单独索赔。当然,也有的合同会把工程保险费用作为一个单独的工作项目在工程量表中列出。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不包括在现场管理费中,可以单独索赔。
3.因合同变更或索赔事项引起的工程计划调整、分包合同修改等费用
这类费用也是包括在现场管理费中得到补偿的,不允许单独索赔。
4.因承包人的不适当行为而扩大的损失
如果发生了有关索赔事项,承包人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承包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承包人负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义务,这是一般的法律和合同的基本要求。这种措施可能包括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施工力量 (人员和材料、设备)等。例如,某单位工程暂时停工时,承包人也许可以将该工程的施工力量调往其他工作项目。如果承包人能够做到而没有做,则他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员和设备的费用进行索赔。当然,承包人可以要求业主对其采取这种减少损失措施本身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5.索赔金额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
索赔的处理总是有一个过程的,有时甚至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一般合同中对索赔的处理时间没有严格的限制,但监理人作为一公正的合同实施监督者,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处理,不得有意拖延。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对索赔额计算处理期间的利息,除非有证据证明业主或监理人恶意地拖延了对索赔的处理。除了上述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外,还有从索赔事项的发生至承包人提出索赔期间的利息问题,以及如果对监理人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并提交了仲裁后这一期间的利息问题。实际工作中,对这4 个阶段的利息是否可以索赔,是业主(监理人)和承包人之间非常容易发生分歧的领域,要根据适用法律和仲裁规则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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