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都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和施工进度的变化。监理人一旦签发了工程变更令,就意味着对工程设计和原项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导致这种变更的原因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则合同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应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合同变更是由业主或监理人提出的,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工程费用变化或承包人的损失,则应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工程变更单价调整与确定是监理人审核工程变更的重要内容,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变更单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变更项目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项目相同,则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
(2)如果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的类似项目的单价,则可以用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加以修正,形成变更项目的单价。
(3)如果做不到(1)、(2)中所述,或监理人认为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监理人应和业主、承包人进行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4)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监理人在与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有权独立决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此决定不影响业主和承包人解决合同中争端的权力。(www.xing528.com)
国内项目在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请造价咨询机构或造价管理的专家进一步协调、裁定为合同双方接受的价格,然后合同双方签订变更项目单价的协议,完善变更手续。
监理人在审核变更项目的单价时要注意以下原则。
(1)变更项目的单价要与合同中的单价水平相协调,在没有特殊且具体的施工方案为依据的情况下,不要过分的高于或低于合同中的单价水平。
(2)变更是施工合同的变更,监理人只能以合同第三方的角色,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协调合同双方就变更项目的单价达成一致。
(3)有些合同条件尽管赋予监理人确定变更单价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这个权力时必须依据合同规定,且从咨询者的角度,公正地行使这个权力,尽量避免给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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