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项目结算是对合同文件所确定的工作内容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从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是否按约定完全履行,可分为完全履行的合同结算和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结算。
(一) 完全履行的合同结算
完全履行的合同结算主要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结算、变更项目的结算和索赔项目的结算。
1.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结算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结算要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各个项目的合同规定,工作范围,单价还是总价,计量计价原则、方法,具体的计价工作内容等,分项分部进行计算。单价项目价款用支付工程量乘单价;总价项目按合同规定结算。在单价项目的计算中要附有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包括每个部位的计算简图、计算公式、计算式,合同规定的支付工程量。总价项目一般按合同清单量支付。
2.变更项目的结算
合同变更项目的结算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结算类似,需要注意的是变更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后,才可以进入结算,过程中的临时单价是不能作为结算单价的。所有变更项目的结算必须附支持性材料,包括变更批复文件、变更指令、变更单价、变更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设计签章的图纸和文件、合同双方关于变更项目的补充协议。对变更项目的结算文件可单独装订成册。
3.索赔项目的结算
索赔项目(工作)的结算按最后合同双方对索赔事件的最终一致性意见进行汇总。注意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变更项目的计量范围的界定,诸如有些索赔是变更项目引起的,在变更项目中支付工程量已确定,单价按合同规定的单价结算;承包人对该变更项目的单价提出索赔,并经协商最后确定单价进行调整,在索赔计算时要注意,如变更项目已按支付工程量和合同规定的单价结算,索赔计算只计算增加或减少的那部分单价所引起的费用就可以。也可以将变更和索赔统一考虑在索赔项目中结算或在变更项目中结算。
(二) 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结算
合同因非正常结束进行的结算包括合同一方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后结算和不可抗力发生引起的合同解除后结算。
1.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解除合同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而使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合适或不可能,从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对施工承包合同,有3 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引起的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引起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www.xing528.com)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与违约费用之差。
(2)业主违约引起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的退场费用。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不可抗力引起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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