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为做好施工准备,承包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巨大,承包人往往难以承受。发包人为了使工程顺利进展,除了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外,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承包人一部分资金,主要供承包人做好施工准备并用于工程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支出。例如,用于临时工程的建设、材料订购以及工程设备购置或租用等。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所以,工程预付款是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笔款项。预付款的这种支付性质决定了它是无息的,但要有借有还。
1.工程预付款数额的确定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5%左右。具体事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水利部颁布的 《水利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数额越大,对承包人的前期资金压力越小。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书已签订并生效。
(2)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 天内已向业主提供了履约担保。
(3)承包人根据合同的格式与要求已提交了预付款保函(数额等同于工程预付款)。
3.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一般情况下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预付款申请,监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审核。满足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的,监理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而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预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金额应不低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一般取50%,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支付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完成的工作和进场的设备的估算价值已达到预付款金额时支付。
4.工程预付款的扣还
开工以后,支付的工程预付款要从承包人取得的工程进度款中陆续扣还,扣还的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方式为从已发生的支付总额超出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之后的下一个临时支付证书开始扣还。一般扣还的方式为:按阶段付款累计支付额或月支付额(不包括保留金)的一定比例随月支付陆续扣还,并保证到合同期满前的某一时间(一般为合同期满前3 个月)之前全部扣完。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按完成的工程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累计扣回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即:
式中:R 为累计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0≤R≤A,某月计算的R 应减去上月的累积扣款额度R 上,才为当月应扣的工程预付款;A 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 为合同价;C 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 1 为合同规定的开始扣工程预付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20%;F 2 为合同规定的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完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90%。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下来。如果在合同实施中发生了整个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工程预付款仍未偿清、中途中止合同等情况时,未偿清的工程预付款余额应全部、一次退还给发包人。
【例6-1】 某工程项目合同价1000 万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工程预付款扣回采用公式:
并规定当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开始扣工程预付款,当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扣完。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工程开工第一个月完成工程款金额150 万元,第二个月完成工程款金额200 万元,第三个月完成工程款金额200 万元,则这三个月月支付中应扣工程预付款分别为多少?
解:第一步:计算合同规定的开始扣工程预付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计算工程预付款起扣点):
即当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200 万元时开始扣工程预付款。
第二步:计算合同规定的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完时合同累计完成的金额:
第一个月完成工程款金额150 万元<200 万元,本月不扣工程预付款;
第二个月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150+200=350 万元>200 万元,本月应累计扣工程预付款为:
本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21.43 万元;
第三个月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150+200+200=550(万元),本月应累计扣工程预付款为:
本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
(二) 材料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材料预付款主要用于帮助承包人在施工初期购进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主要材料或设施的款项。材料预付款金额一般以材料发票上费用的75%~90%为限,以计入进度付款凭证的方式支付,也可预先一次支付。一般来说,材料预付款不需承包人提供材料预付款保函,但须规定,承包人的进场材料必须报监理人检验且符合合同规定,已在施工现场的材料,其所有权属于发包人,不经监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运出施工现场。同时支付了材料预付款,并不意味对此材料和设备的最后批准,如果验收后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料或设备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规定,监理人仍然有权否决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1.材料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均符合有关规范和合同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材料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2.材料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材料预付款也是发包人以无息贷款形式,在月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专供给承包人的一笔用以购置材料与设备的价款。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上述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支付。监理人审核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比例(一般按实际材料价格的75%~90%),在月支付款中支付。
业主在支付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一般为3 个月或几个月)内以平均的方式在月支付中陆续扣回。水利部颁布的合同条件规定,材料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 个月内,在每月支付款中平均扣回。
(三) 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
保留金也叫滞留金或滞付金,按国际惯例,为了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的一些缺陷能得到及时修补,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能获得及时赔偿,发包人有权在月支付中按工程款的某一百分数扣留一笔款项,这就是保留金。保留金是发包人持有的一种对施工合同的担保。它是为了促使承包人抓紧工程收尾工作,尽快完成合同任务,确保在工程竣工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仍能履行修补缺陷的义务,且不会因承包人的轻微违约而动用履约担保,对承包人的资信是一种保护。
施工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有权得到的阶段支付款额中扣留一定比例(一般为应支付价款的5%~10%)的金额,直到该项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为止。
随着工程项目的竣工和保修期满,发包人应退还依据合同规定扣留的保留金,一般分两次退还。具体方式如下。
(1)当整个工程完工验收并颁发移交证书时,监理人开具支付证书将所扣保留金余额的1/2 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颁发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监理人则应开具证书将与该部分永久工程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1/2 付给承包人。
(2)剩余的保留金在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给承包人。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对一次完工验收的工程,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 天内,业主应将该合同所扣的保留金余额(施工工程中可能已动用了部分保留金)的50%退还给承包人;在保修期满后14 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对多次完工验收的工程,在签发各个单位工程移交证书后,业主应将该单位工程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50%退还承包人;其余部分则在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承包人。这里注意一个合同项目只有一个保修责任的终止,无论有几次完工验收,以最后一个完工验收的单位工程满足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保修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监理人在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后,若仍发现有工程缺陷应由承包人维修,剩余的保留金仍可暂不退还。
(四) 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是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地对承包人支付的一种付款方式,如月结算、分阶段结算或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规定按月支付。按月结算是在上月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当月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结算。这种支付方式公平合理,风险小,便于操作和控制。
1.月支付程序
一般来说,工程施工月支付可按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每月月初向监理人递交上月施工进度报告,报告中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1)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描述。
2)两份上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分项清单及其相应附件和支持性材料。
3)一份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其他表列项目的支付申请(如计日工)。
4)进场永久工程设备清单、证明文件。
5)进场材料清单、证明文件。
6)按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的证明。
(2)监理人对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报告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后的材料返回承包人。
(3)承包人根据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量和其他项目,计算应支付的费用,并向监理人正式递交进度支付申请。(www.xing528.com)
(4)监理人收到支付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复核、确认后,签署中期付款凭证,报请发包人批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
(5)发包人在核实监理人提交的中期付款凭证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发包人的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办理支付。《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发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 天。
月支付凭证的形式,见表6-4。
表6-4 ××工程月支付凭证 单位:元
2.月支付的控制
阶段付款的费用控制是合同管理中投资控制的基础。总费用是一次次的阶段付款累计而成的,因此对每次阶段付款,监理人都应认真审查、核定、分析,严格把关,尤其应加强下列环节的工作,以便准确判断开具或不开具支付证书。
(1)对月报表中所开列的永久工程的价值,必须以质量检验的结果和计量结果为依据,签认的应该是经监理人认可的合格工程及其计量数量。
(2)必须以预定的进度要求为依据。一般以扣除保留金的金额及其他本期应扣款额后的总额大于合同中规定的最小支付金额为依据,小于这个金额监理人不开具本期支付证书。
(3)承包人运进现场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必须是合格的:有材料出厂 (场)证明,有工地抽检试验证明,有经监理人员检验认可的证明。不合格材料不但得不到材料预付款支付,不准使用,而且必须尽快运出现场。如果承包人到时不能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出,监理人将雇人将其运出,一切费用由该承包人承担。
(4)未经监理人事先批准的计日工,不给予承包人支付。
(5)把好价格调整和索赔关。
(五) 完工支付
关于完工和竣工的含义在现行的验收规范和合同范本中并没有统一,根据目前水利部有关的验收规范和合同范本对完工和竣工的表述,完工验收一般是对某一个合同内容进行的复核、检查,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组织进行,包括规范规定的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合同项目的完工验收。竣工验收一般是对一个项目的各个内容进行的复核、检查,由规范规定的验收主持机构组织进行,包括各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验收(截流、水库蓄水、机组运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这类验收在验收规范中规定,是项目投入运行的标志,特别是竣工验收,是任何一个项目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国家强制性条款规定,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投入运行、交付使用。此外,合同项目的结算要经过审计,在竣工验收时要完成项目的竣工决算,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此,合同项目的完工支付与项目的竣工结算也要有机地结合,特别是一个项目有多个合同标段时,更应该注意各个合同完成时间与竣工验收的时间协调。以下的讨论仅从合同角度讨论完工支付的要点。
在永久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后,监理人应开具完工支付证书,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进行完工结算。完工支付证书是对发包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以及承包人按合同有权得到的款额的确认,指出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具有结算的性质。因此,完工支付也叫合同项目的竣工结算,简称竣工结算,这里,对一个项目只有一个合同来说,完工结算和竣工结算是一样的。但对于一个项目有多个合同时,完工结算和实际的竣工结算是有区别的。
完工支付证书与中期付款证书不同。中期付款证书是以监理审核结果为准的,可以将承包人申请的不合理款项删掉,可以对前一个阶段付款进行修正,也可以将认为质量修复满意了的项目加在下一个阶段付款证书中。阶段付款证书的支付项目与支付金额,按合同规定以及视监理人满意或不满意审核认定。而完工支付证书的结算性质决定了监理人已无后续证书可以修正,因此他必须与承包人在其提出的合同项目竣工报告草稿的基础上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完工支付证书必须以所有阶段付款证书为基础,但又必须处理好各种有争议的款项。在支付证书中不再出现未经解决的有争议的款项,例如最常见的关于索赔费用的争议。完工支付证书是对监理人费用控制工作的全面总结,要全面清理和准确审核工程全过程发生的实际费用,工作量是较大的。
1.完工支付的内容
完工支付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确认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2)确认发包人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额。
(3)确认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双方以此余额相互找清。
2.完工支付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在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规定时间[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为28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申请办理完工结算。该申请单应附有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1)到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竣工报表是完工支付申请的必要支持性材料,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满足审计要求的格式提交,各项工程量的计算应附有计算简图和结算公式,支付工程量和支付的价款应附有合同依据。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后,承包人在移交证书颁发前的索赔权力就终止了。
(2)监理人复核并开具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2000—0208)规定为28天]内完成复核。应对全部支付项目进行复核,防止漏项和重复;对所有工程数量与费用计算进行复核,对所有有争议的项目与计算进一步检验与取证,并与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最终处理办法。在此工作基础上,监理人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
(3)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完工付款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2000—0208)规定为42 天]内审批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六) 最终结算 (最终支付)
在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并且发包人或监理人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施工合同双方可进行工程的最终结算,其程序如下。
1.最终付款申请报表草案与最终付款申请报表
(1)承包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报表草案。在发包人或监理人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如水利部颁布的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为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报表草案,供监理人审核。该报表应按规定格式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所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根据合同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监理人与承包人意见达成一致。监理人就承包人提交的该草案中的不能同意或不能证实的任何部分,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双方协商,以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在与合同双方协调的过程中,监理人要以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审核所有项目的工程量和价款,所有价款的支付必须有依据、支持性证明材料齐全。
(3)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最终付款申请报表。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报表。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支付申请后,在保修期内的索赔权力即告终止。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清单
在提交最终付款申请报表的同时,承包人应给发包人一份书面结算清单,并将一份副本交监理人,进一步证实最终付款申请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全部的和最后确定应付给他(由合同引起的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金额。
在书面结算清单生效后,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即告解除。结算清单生效的前提如下。
(1)最终支付证书中的款项得到了支付。
(2)履约保函已被退还。
(3)监理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承包人给发包人的书面结算清单副本的规定时间[如水利部颁布的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2000—0208)]规定为14 天)内,出具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
3.发包人最终支付
监理人开具的最终支付证书送交发包人后的规定时间[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规定为42 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最终支付的款项付款给承包人,发包人的合同责任即告终止。承包人在收到最终付款后,承包人的合同目的也已实行,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七) 备用金
1.备用金的使用
在招投标期间,对于没有足够资料可以准确估价的项目和意外事件,可以采取备用金的形式在工程量表中列出,可以分列为计日工和意外事件两项,也可以合并在一起。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在招标时将备用金的数额列入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发包人不确定其数额,而让投标人报价,则承包人在投标时,往往为中标而压低其备用金部分报价以降低其总价;而当实际发生需要动用备用金的情况或事件时,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仍需由业主支付。因此,备用金要么由发包人在合同项目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入,要么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备用金为合同项目投标报价的一定比例,使投标人知道合同中有一笔费用,可以在发生合同工作之外的事件时,对所做的工作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减少合同中风险报价的比例,节省工程投资。
备用金金额由监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审批,在指定的项目或工作中动用。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备用金的动用,应遵守以下三点。
(1)备用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合同规定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事先许可,并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备用金项目的工作。没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不能进行备用金项目的任何工作。对承包人未经批准而进行的任何备用金项目的工作,则不予支付工程款项。
(2)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后,按照监理人的意见,承包人所完成的备用金项目工作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上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支付。因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有关备用金项目各类开支的全部报价单、发票、凭单、账目及有关实际施工的原始数据资料;监理人将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合同的规定,确认支付金额。
(3)如果监理人认为需要增加一笔备用金时,他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计日工支付
计日工亦称“点工”或 “散工”,是指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某些零星的工作在工程量清单(包括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中没有包括,监理人认为这些工作对工程的某些变动有必要,或认为按计日工作制更适宜于承包人开展工作,从而以数量或时间的消耗为基础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工作。
选用计日工作制的工程项目,常常是在合同规定项目之外的、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工作,并大多属于工程中的辅助性工作,或者说是零星工作。例如,施工中发现了具有考古价值的文物、化石等需要开挖;发现了难以预见的地下障碍等。
在招标文件中,包含有一套零星的计日工表,表中标明了工程设备类型、材料、人工、施工机械设备等预估项目;有的招标文件还给出了这些设备、材料、人工和机械设备的暂估数量,或称名义工程量。投标人对这个表的单价进行填报,有名义工程量的还要计算合价和总价。计日工实质上也属于备用金的性质,作为一笔预备费,其总价的支付也包含在备用金之内。这笔费用的支付与否,同备用金。
对于计日工的支付,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的任何工作,必须有监理人的指令,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能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任何工作。当然也不能支付任何款项。
(2)经监理人批准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每天应向监理人提交参加该项计日工工作的人员姓名、职业、级别、工作时间和有关的材料、设备清单和使用的消耗量及耗时,同时每月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关于记载计日工工作所用的劳力、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以及时间消耗的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要求计日工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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