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工作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在工程计量中,监理人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计量的项目必须是合同中规定的项目
在工程计量中,只计量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对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以外的项目 (如承包人自己规划设计的施工便道、临时栈桥、脚手架以及为施工需要而修建的施工排水泵、河岸护堤、隧洞内避车洞、临时支护等)将不予计量。这些项目的费用被认为在承包人报价中已经考虑,分摊到合同规定的相应项目中了。因此,应计量的项目只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已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的工程变更项目。
(3)合同文件中规定应由监理人现场确认的,并已获得监理人批准同意的项目。
2.计量项目应确属完工或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
凡确属完工项目和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监理人方能进行计量和审核确认,计量和审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计量方式、标准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技术条款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
(2)申报的已完工程量,其项目和工程部位应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其计量成果经校核确属准确无误。
(3)申报完成的总价合同项目,其完成数量应与经过现场检查的施工形象面貌相一致。
(4)附加项目的工程量,应该是经监理人现场认可同意,且手续齐备、数量核实无误的项目的工程量。
3.计量项目的质量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所计量项目的质量合格是工程计量最重要的前提。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管承包人以什么理由要求计量,监理人均不予进行计量。例如,对于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以种种理由提出对此暂不要求支付,但希望监理人先予计量。对这种情况,监理人应予以拒绝。
质量检验和计量支付是监理过程中的两个阶段。两个阶段以中间交工证书或质量合格证书为界线:经过监理人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后,由监理人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或质量合格证书,监理工作即由质量检验阶段进入了计量支付阶段。在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或质量合格证书以前,不得对任何项目进行计量。(www.xing528.com)
4.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验收手续应该齐全
承包人在通知监理人请求计量时,应说明有关资料已准备齐全。一般在申请中间计量的同时,承包人把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人批准的开工申请单,并应附有关的施工准备、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
(2)承包人自检的各种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材料。
(3)监理人的各种检验材料和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或质量合格认证证书。
(4)测量控制基线、桩位布置图,计量申请的计算资料、质量评定自检表、监理抽检记录。
(5)计量申请表中的工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工程量的计量单位等(应与合同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的相一致)。
(6)承包人申请中间计量的申请表。
对承包人应提交的资料,监理人应按“监理实施细则”的方式加以规定。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中规定了程序、工作内容、质量标准,但对于该项工作完成过程中承包人在每一步应提交哪些表格,应做哪些检测,有的工程项目的技术条款中规定得不一定很细,承包人无所遵循。通过监理实施细则,一方面可以对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中的未尽事宜作必要的补充说明,防止出现争议,又可使计量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5.计量结果必须得到监理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
承包人提出中间交验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试验结果(自检合格、监理抽检合格、全部试验资料、监理签署的质量检验认可单),请求监理人予以计量,监理人应派人与承包人一起测量和计算工程量,双方确认。监理人欲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计量,他应该事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则应准备好与该部位有关的一切资料,派合格人员与监理人在现场计量,计量结果由双方确认。
6.计量方法的一致性
在土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对工程量的计算原则和方法一般都有统一规定。计量方法的一致性,主要指如果在工程量清单中和技术条款中规定采用的是什么计算方法,在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时必须采用同一方法。所采用测量和估算的原则应在工程量清单序言或总说明里或技术条款中加以明确。不管所采用的是哪一种方法,首先是作为计算工程量清单的统一依据;在施工中,该方法则既用于在建工程的计量,也用于竣工工程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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