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分为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部供电线路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根据不同的设计深度,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概(估)算。
1.主体建筑工程
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单价进行编制。采用单价法进行编制,需注意下列问题。
(1)工程量计算。具体有以下方面:
1)应按建筑物的几何轮廓尺寸计算到三级项目,不构成建筑物实体的超挖超填量和施工附加量以及各种操作损耗和体积变化等,均已按现行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计入了概算定额,设计工程量中不再另行计算。
2)预算定额中没有考虑超挖超填量、施工附加量和各种操作损耗,在使用预算定额预测造价时工程量计算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按建筑物的几何轮廓尺寸计算的工程量,第二部分是超挖超填量和施工附加量以及各种操作损耗。计算第二部分时,既要符合设计规范的允许值,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挖量。例如,计算隧洞石方开挖工程预算单价时,设计断面的工程量、设计考虑的施工附加量应套用隧洞石方开挖定额计价,施工规范允许范围以内的超挖量应套用隧洞超挖石方定额计价。
(2)混凝土温控。当设计对建筑物混凝土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可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其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再按建筑物混凝土方量进行计算。
(3)其他工程(细部结构)。可按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参考类似工程分析确定,也可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经验指标计算,概算定额附有参考表,但要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对指标中的子项和指标高低进行增删或调整。
2.非主体工程
非主体工程可按单价法、指标法或百分率法计算投资。
(1)交通工程投资。可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计算。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公路工程指水利工程的公路工程,其投资按设计提供的里程 (km)乘以工程所在地的造价指标估算,或根据设计提供的三级项目工程量,进行单价分析作出概算。也可以按经审核的委托单位专项概算数列入。
2)铁路工程指水利工程的铁路工程,其投资应按设计提供的里程 (km)乘以工程所在地的造价指标估算,或根据设计提供的三级项目工程量,进行单价分析作出概算。同样也可以按经审核的委托单位专项概算数列入。
3)桥梁工程指水利工程的桥梁工程,其投资应按设计提供的特征性 (延米或座)工程量,乘以工程所在地的造价指标估算,或根据设计提供的三级项目工程量,进行单价分析作出概算。同样也可以按经审核的委托单位专项概算数列入。
4)码头工程指水利工程的码头工程,其投资应按设计提供的码头数量,乘以工程所在地的造价指标估算,或根据设计提供的三级项目工程量,进行单价分析作出概算。同样也可以按经审核的委托单位专项概算数列入。
(2)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水利枢纽、水电站、水库等基本建设工程的永久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室、宿舍、住宅等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办公室、生活区内的道路和室外给排水、照明、挡土墙等室外工程,以及未包括在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内的基础工程等。
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室、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的投资均按设计提供的建筑面积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指标计算。
室外工程指办公室、宿舍、住宅和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等区域内的道路、室外给排水、照明、挡土墙等室外工程,以及未包括在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内的基础工程等。按占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3)外部供电线路工程。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和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4)其他建筑工程。指内外部观测、动力线路 (厂坝区)、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和生活区的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的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及其他。其他建筑工程投资计算可采用主体建筑工程的编制方法,也可采用单位指标法或百分率法编制。编制投资估算时,其他建筑工程一般根据坝型,按主体工程建筑工作量的3.0%~5.0%计算。初步设计则需分项计算。
(二)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枢纽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枢纽工程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3 项组成。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桥式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厂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指构成该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一般包括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4 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其组成内容可参照枢纽工程的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工程。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厂坝 (闸、泵站)区馈电设备,厂坝 (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三)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栅、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及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项目要与安装它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对应。
依据投资构成性质,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需要编制设备费概算(设备购置费概算)和安装工程费概算。
1.设备费概算编制
设备费概算是按设计单位选定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出厂价、运杂费等来编制的。
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4 项组成。
(1)设备原价按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分别确定。国产设备以出厂价为原价。国产非定型和非标准产品,采用与厂家签订的合同价或询价,经设计单位分析、论证、研究后定价。进口设备以到岸价和进口征收的税金 (关税、增值税等)、银行手续费、商检费及港口费等各项费用之和为进口设备的原价。到岸价采用与厂家签订的合同价或询价,由设计单位按概算编制年,经分析、研讨后进行计算。税金、手续费等按现行规定计算。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非定型和非标准产品一般不可能与厂家签订价格合同。设计单位可按向厂家索取的报价资料、最近国内外有关类似工程的设备采购招投标资料和当年的价格水平经认真论证后确定设备价格。由于设备运输条件的限制及其他原因需在施工现场且属于制造厂内的组装工作,如水轮机水涡轮分瓣组焊、定子硅钢片现场叠装、定子线圈现场整体下线及铁损试验工作等,其费用包括在设备原价内,属设备制造工作的延深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2)运杂费指设备由厂家运至工地安装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运杂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费、调车费、装卸费、包装绑扎费、主变压器的充氮费、过路过桥费以及可能发生的杂费。国产设备运杂费分为主要设备和其他设备,均按照设备原价的百分率来计算设备的运杂费。
(3)运输保险费计算分国产设备运输保险费和进口设备运输保险费,国产设备的运输保险费率可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的,可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计算。进口设备的运输保险费按相应规定计算。
(4)采购及保管费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负责设备的采购、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采购及保管费按设备原价与运杂费之和的0.7%计算。
对国产设备可采用运杂综合费率来计算运杂费。
运杂综合费率=运杂费率+ (1+运杂费率)×采购及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率
进口设备的国内段运杂综合费可以按相应国产设备运杂综合费率,乘以相应国产设备原价水平占进口设备原价的比例系数,调整为进口设备国内段运杂综合费率。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如下。
1)制造厂成套供货范围的部件、备品备件、设备体腔内定量填充物 (如透平油、变压器油、六氟化硫气体等)均作为设备。
2)不论成套供货,现场加工或零星购买的贮气罐、贮油罐、闸门、盘用仪表,机组本体上的梯子、平台和栏杆等均为设备,不能因供货来源不同而改变设备性质。
3)管道和阀门如构成设备本体部件时,应作为设备,否则应作为材料。
4)随设备供应的保护罩、网门等,凡已计入相应设备出厂价格内的,应作为设备,否则应作为材料。(www.xing528.com)
5)电缆、电缆头、电缆和管道用的支吊架、母线、金具、滑触线和支架、屏、盘,柜的基础型钢、钢轨、石棉板、穿墙隔板、绝缘子,一般用保护网、罩、门、梯子、平台、栏杆和蓄电池木支架等,均作为材料。
2.安装工程费概算编制
安装工程费概算按设计提供的设备 (主要装置性材料)数量乘以安装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编制方法与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相同。
(四) 施工临时工程
施工临时工程包括施工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场外供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1.施工导流工程
施工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施工围堰、蓄水期下游断流补偿设施及与之相关的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等,按设计工程量乘工程单价计算投资。
2.施工交通工程
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现场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性交通工程,如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支洞、码头和转运站等,其投资按照设计工程量乘单价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同类工程的造价指标或者有关的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即高压电网到施工主变压器高压侧之间的高压输电线路 (枢纽工程35kV 及以上等级,引水及河道工程10kV及以上等级),也包括施工现场降压变 (配)电设备 (场内除外)出线端之间,即由主变压器高压侧至现场各施工点最后一级降压变压器低压侧之间的配电线路和变配电设施工程。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的长度及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实际资料计算投资。
从最后一级降压变压器低压侧至施工现场内各用电点的施工设备和低压配电线路不属于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它已包括在施工场内各用电施工设备的台时耗电定额内。
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和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两部分。
施工仓库是指为工程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其建筑面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根据当地生活福利建筑的相应造价水平确定单位造价指标,用指标法计算投资。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含监理)、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间所需的办公室、宿舍、招待所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指除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缆机平台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主要包括施工供水系统 (大型泵房及干管)、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大型机械安装拆卸、防汛、防冰、施工排水、施工通信、施工临时支护设施 (含隧洞临时钢木支撑)等工程。需要注意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不包括照明线路工程费用,照明线路工程费用包括在现场经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中。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不包括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本身)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五) 独立费
1.建设管理费
(1)项目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开办费,对于新建工程,其开办费根据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和建设单位定员人数确定;对于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原则上不计建设单位开办费。
2)建设单位经常费,含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和工程管理经常费两项内容。
a.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根据建设单位定员、费用指标和经常费用计算期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经常费用计算期(年)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和总工期,建设单位人员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6 个月止,为经常费用计算期。
b.工程管理经常费。
枢纽工程及引水工程一般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35%~40%计取。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按20%计取。
(2)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取。
(3)联合试运转费。按照规定的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计算。
2.生产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枢纽工程按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4 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4%计算,大Ⅰ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和灌溉工程视规模大小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和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可按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2)生产职工培训费。枢纽工程按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4 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3%~0.5%计算,大Ⅰ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
引水和灌溉工程视规模大小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和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可按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计列。
(3)管理用具购置费。枢纽工程按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4 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02%~0.08%计算,大Ⅰ型工程取小值,大Ⅱ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及河道工程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02%~0.03%计算。
(4)备品备件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0.4%~0.6%计算。大Ⅰ型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注:①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②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0.08%~0.2%计算。枢纽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3.科研勘测设计费
科研勘测设计费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规划、科研、勘测和设计等费用。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两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和引水工程取0.5%;河道工程取0.2%。
(2)工程勘测设计费。执行国家颁发的收费标准。
4.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具体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参照移民和环境部分概算编制规定。
5.其他
包括以下4 项内容。
(1)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3)工程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4 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
(4)其他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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