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 10631—2013,按燃放效果不同,将烟花爆竹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
11.3.1.1 烟花分类
(1)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装药量(指不包括引火线药量在内的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以下均同)不超过75 g,烧成率(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以下均同)不小于93%。
(2)旋转类:燃放时,烟花主体自身旋转的产品(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装药量:有固定轴的不超过60 g;无固定轴的不超过30 g。烧成率:有固定轴的不小于96%;无固定轴的不小于93%。
(3)升空类: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装药量:旋转升空产品不超过20 g;大型火箭不超过20 g;中型火箭不超过10 g;小型火箭不超过2 g。烧成率:旋转升空的不小于93%;大型火箭不小于96%;中型火箭不小于93%;小型火箭不小于90%。
(4)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球、彩花、响炮等产品。装药量不得超过40 g。烧成率不小于90%。
(5)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竿、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装药量不得超过10 g。烧成率不小于96%。
(6)地面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飘浮动物等效果的产品。装药量不得超过25 g。烧成率:珠花型的不小于93%;伞型的不小于90%。
(7)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目的的产品。装药量不得超过200 g。烧成率不小于96%。(www.xing528.com)
(8)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装药量不得超过15 g。烧成率不小于90%。
(9)小礼花弹类(直径不大于38 mm):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爆发出各种花形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装药量不得超过35 g。烧成率不小于96%。
上述9类中不包括大型礼花弹。大型礼花弹有开包型(花型成开包形)和菊花型(花型成菊花形)之分。大型礼花弹的外形结构有球形和圆柱形两种。我国和日本大多数为球形,直径在50~250 mm。也有一些特殊尺寸,如日本就有1 m直径的礼花弹,意大利等国有圆柱形礼花弹。
11.3.1.2 爆竹分类
(1)硝酸盐炮类: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药量的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以下同):大炮不得超过2.0 g;中炮不得超过1.0 g;小炮不得超过0.2 g。爆响率(产品燃放后,统计有爆炸效果的数量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以下同):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2)高氯酸盐炮类: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装药量:大炮不得超过0.6 g;中炮不得超过0.3 g;小炮不得超过0.15 g。爆响率: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3)氯酸盐炮类:以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装药量:大炮不得超过0.05 g。爆响率:不小于90%。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炮、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4)其他炮类:以其他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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