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符合常用烟火药的一般技术要求外,照明剂还必须满足下列特殊技术要求:
(1)单位质量照明剂应产生最大的光能。为保证清晰地观察各类目标,单位质量的照明剂燃烧时应产生最大的光能。用单位质量光量来衡量之,并以此比较所设计的照明剂的合理性。通常认为单位质量光量在2.5×105 lm·s/g以上的才属于有效照明剂。
(2)辐射光谱应适应于人眼观察目标。好的照明剂应该有舒适感的光色和较好的显色性。人眼能接受的光能取决于辐射强度和光谱成分。照度小于0.2 lx时,人眼看到的物体是无色而暗淡的。只有当照度增大至1~2 lx以上时,才能明显地观察到各类目标。对人眼来说,低照度下舒适感的光色是接近烛焰一类的低色温光色;中等照度下舒适度的光色是接近黎明或黄昏的色温略高的光色;较高照度下舒适度的光色是接近中午阳光或偏蓝的高色温天空光色。照明水平与光色舒适度的关系如图7.1所示。
图7.1 照明水平与光色舒适度的关系
光源光辐射的显色性是人眼观察被照物所呈现的颜色性质,即被照目标的颜色再显示的能力,以显色指数(Ra)来表征其优劣。光源一般显色指数质量分类见表7.1。(www.xing528.com)
表7.1 光源显色性的质量分类
这里所说的显色指数是表示用试验光源照明物体时的色知觉与用参照光源照明物体时的色知觉之间相比较发生变化的程度。通常所说的显色指数是一般显色指数和特殊显色指数的总称。一般显色指数是指用参照光源照明i=1~8种试验色样时与用试验光源照明时在CIE-UCS色坐标上的变化平均值(即8种试验色的平均显色性)。参照光源的显色指数定为100,具有3 000 K相关色温的暖白色荧光灯的显色指数定为50。特殊显色指数是指用参照光源每种试验色(i=9~15)时与用试验光源照明时在CIE-UCS色坐标上的色度变化程度。
通常钡盐(白光)照明剂的一般显色指数Ra均在90左右,属于优良;钠盐(黄光)照明剂则视配方而异,Ra在60~90范围内,其显色性为一般或优良。一个好的照明剂,其显色指数不应低于75。
(3)照明剂制品(照明炬)应具有适当的燃烧速度。夜间照明弹照明地形或观察目标时,其所需最小照明时间经测试为:500 m处需4.5 s;1 000 m处需6.1 s;1 414 m处需10.0 s。实际战术使用照明时间均大于这些数值。因此,照明剂制品应具有适当的燃烧速度。一般大型照明弹照明炬燃烧速度为1~2 mm/s,小型照明剂制品(包括手持火箭照明弹、枪用信号弹和照明手榴弹星体等)的燃烧速度以4~10 mm/s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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