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企业综合能耗量
表3-45为某企业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表。
1)企业期内进入体系能源总量=转出量+非生产性耗量+生产性耗量=(2505.1×0.404+587×0.7143+14×1.4714)t(标煤)=1451.954t(标煤)
2)企业期内自耗能源量=非生产性耗量+生产性耗量=企业期内投入能源总量-转出量=1415.065t(标煤)
3)企业综合能耗=生产性(生产+取暖+厂外运输)消耗能源的总和=[(1420.443+4.26)×0.404+(218.324+95.397)×0.7143+(7+5)×1.4714]t(标煤)=817.328t(标煤)
4)企业可比综合能耗=企业综合能耗-取暖-厂外运输=(817.328-95.397×0.7143-4.26×0.404-5×1.4714)t(标煤)=740.108t(标煤)
2.企业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考核
表3-45是以表3-42为基础求取的企业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表。从表3-42取得的数据都是综合能耗的可比值,既不含取暖耗能、厂外运输耗能,又是损耗摊入后的消费量。
1)自产耗能工质折标煤系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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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各产品和公用辅助系统的总耗能量,作为下一步分摊公用辅助系统耗能量的基础。本着“企业生产中耗用的一切能源,都应摊到产品中去”的原则,将公用辅助系统的总耗能量(81.147t(标煤)),按比例分摊到产品中去,然后除以相应的产品产量,求出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的综合能耗。如产品A,公用辅助耗能摊入后的耗能量:
产品A的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同样,可根据需要算出电、水等某种能源的产品单耗。
3)计算出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后,对其正确性应作最后校核,即与表3-45中的基础值相比,其误差不应超过0.05%:
(1.343×432.04+0.507×148.61+0.845×100)t(标煤)=740.075t(标煤)
误差为
因此考核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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