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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必须对获证组织实施多次监督审核。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应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组织的EnMS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2)受审核方建立和实施的能源管理体系符合GB/T 23331—2009和行业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如何进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

1.认证过程

认证过程流程图见图3-2。

2.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1)申请认证方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2)被认证方可以是申请认证方,也可以是申请认证方的一部分或是其下属单位,但该部分或下属单位必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按照EnMS的要求独立运行。

3)申请认证范围应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被认证方按照GB/T 23331—2009建立了文件化的EnMS,现场审核前已正式运行了六个月,已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

5)被认证方承诺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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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认证过程流程图

6)被认证方应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诺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3.认证申请

认证申请方应使用统一认证申请书,按照要求全面填写有关信息,并签订合同。

4.审核实施

(1)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为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审核准则还包括被认证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能源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以及被认证方的能源管理体系文件、合同要求或其他要求。

(2)初次认证审核的实施 初次认证审核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1)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确定受审核方是否已按GB/T 23331—2009建立及运作了EnMS,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现场进一步确认拟认证范围的合理性,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①审核管理体系文件;②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及相关的风险,主要用能设备/系统用能情况、内审、管理评审等;③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确定。

2)第二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审核组通过收集客观证据,综合评价受审核方EnMS是否符合审核准则、运行是否有效。

第二阶段审核必须应覆盖受审核方EnMS拟认证范围内的所有部门、活动、产品和服务,覆盖EnMS标准的所有条款,特别是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能源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能源管理手段与工具的使用情况、能源和综合利用指标是否符合行业认证实施规范的要求、能源使用效果及所取得的绩效(认证前后获证组织能源管理和使用的变化情况)等。

3)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监督活动

1)监督活动采用现场检查和监督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日常监督包括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能源信息公报、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审查获证组织及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和记录等。

2)获证后监督审核的内容包括:①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②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③投诉的处理;④EnMS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有效性;⑤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⑥持续的运作控制;⑦任何情况的变更(如机构、职责、文件、区域、活动、产品、服务等)以及变更对体系运行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影响;⑧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3)监督审核的频次。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必须对获证组织实施多次监督审核。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在试点期间,监督审核每年至少安排四次,一年内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部门、活动/过程和标准的条款,每次审核都应关注能耗指标的变化情况。

若发生下述情况,认证机构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组织商定提前安排监督审核。如:①获证组织对EnMS进行了重大更改或发生了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②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③获证组织的能源影响出现严重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4)再认证 试点期间EnMS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应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组织的EnMS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再认证审核至少应确保:

1)整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包括内部和外部情况变更后其体系整体上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经证实的管理体系的改进。

3)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在对获证组织的日常监督中,如果发现获证组织出现严重影响EnMS运作和活动的情况及产品和服务有重大变更,或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组织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核。

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有重大变更(如法律的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5.现场审核活动实施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前需与受审核方沟通,确认审核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中的日程安排实施审核,通过查阅受审核方的文件和记录、与活动/产品/服务的岗位人员面谈/座谈、观察产品/服务形成过程和活动等适当方法,抽样收集并验证有关的信息,形成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应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通报审核进程,确认审核证据,并解决分歧。当审核发现不能达到审核目的的情况时,应说明理由,并商定后续措施。如果需要改变审核目的和范围或终止审核,则应经审核双方同意后实施。

审核组长在现场审核结束前,应与受审核方沟通现场审核的信息,请受审核方对不符合报告进行确认,商定对不符合情况的后续措施的安排,确认审核结论,编制审核报告并于现场审核结束前或审核结束后按照商定的时间提交给受审核方。

6.认证的批准、保持、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1)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受审核方建立和实施的能源管理体系符合GB/T 23331—2009和行业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3)审核组提出了推荐认证注册的审核结论。(www.xing528.com)

4)受审核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5)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受审核方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的单位,应不存在严重的问题。

6)审核证据表明受审核方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状态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EnMS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7)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制订了纠正/纠正措施计划。

(2)批准认证的程序

1)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认证机构审定认为认证申请方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签发认证证书。

2)由认证机构向认证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3)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持续符合GB/T 23331—2009和行业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组织EnMS覆盖区域的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发生不满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强制性能源审计不满足要求的。

7)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纠正措施,使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的。

8)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9)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10)按时接受监督审核。

(4)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1)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认证机构审核组长确认后,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审核组长现场签发确认证书并向获证组织发放。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则需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认证机构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5)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

2)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的。

3)获证组织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获证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5)获证组织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

6)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强制性能源审计不满足要求,且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7)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且尚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纠正措施,使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的。

8)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处理的。

9)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6)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由认证机构审核管理部门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2)必要时,认证机构审核管理部门可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

3)经认证机构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与暂停原因相适应,规定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4)获证组织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且产生原因已经消除,恢复了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标志等。

(8)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向认证机构审核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申请书》,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2)经认证机构审定,确认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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