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客户后,方可实施停电。
(2)非居民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应当至少提前7天送达“停限电通知书”,并在停电前1h再通知客户一次后,方可实施停电。
(3)大工业客户的“停限电通知书”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要客户的中断供电,应当同时将“停限电通知书”抄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该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备案,在最后限定期限内客户仍不交付电费的,方可实施停电或限电措施。
对重要客户中断供电时,除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前15min发出警告,在“停限电通知书”规定的停电时间到达时,再发出正式停限电指令,正式停限电指令发出15min后执行具体操作,以便客户做好充分准备。
(4)客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及时对居民客户恢复供电,对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居民客户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恢复供电;对非居民客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5)停限电工作的申报、审批权限。
1)对居民客户由抄表员提出申请,电费班(组)长批准。(www.xing528.com)
2)对低压供电非居民客户由电费班(组)长提出申请,地市级电费管理中心主任、县(市)级营销部主任批准。
3)对10kV及以上35kV以下客户由电费班(组)长提出申请,地市级营销部主任、县(市)级分管副总批准。
4)对35kV及以上客户由营销部提出申请,地市级分管副总、县(市)级总经理批准。
5)对有重要负荷,停电后可能引起人身伤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政治影响的重要客户,由营销部或县(市)级提出申请,地市级电力公司总经理批准。
(6)停限电工作的现场操作权限由各单位根据省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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